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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土流-國軍帶頭違法亂倒廢棄物 刊載者:曾燦燈委員 刊載日期:2006/03/26

立法委員曾燦燈繼報載國軍桃園眷村改建貿易七村違法亂倒土石之後,因屢獲檢舉,且事證明確,故今日特別召開『城市土流-國軍帶頭違法亂倒廢棄物』,指出國防部不僅違法濫倒管制的廢棄物,還涉嫌偽造文書,故軍法及軍紀監察單位應該立刻駐場督辦,並追究責任,才能整治官諴,並儆效尤。

曾燦燈表示,根據廢棄物清理法、桃園縣營建混合物處理管理要點(以下簡稱要點)的規定,以及環保署的公告。拆除工程必須要在開工前,及工地實際產出營建混合物以前(按:依據桃園縣營建混合物處理管理要點之規定,所謂營建混合物乃指營建土石方及營建廢棄物在未分離前之狀態),應將營建混合物處理計畫書送交主管機關備查後,發出營建混合物流向證明文件,並說明運送時間、路線、處理方式等問題後,才可以開工。(附件一)。

如果營建混合物計畫書經核準備查後,行為人(本案行為人包含:起造人六軍團、得標廠商、及監造人六軍團)未依照計畫書執行清除、處理之工作時,依照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則處罰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及三百萬元以下之罰金。倘若委託人明知本案違法,卻仍委託時,依法也處以相同刑責。而按照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法人負責人,法人代表(六軍團司令),也必須科以相同之罰金(附件二)。

本案依據檢舉人提供的光碟片可知,今年三月七日,有二台車輛被攝錄到從貿易七村,行經國軍營區後,滿載營建廢棄物到東西向快速道路下方空地傾倒,其車號分別是NF-970與172-AJ。三月八日則有147-HP於北二高旁亂倒廢棄物。三月十二日則有違法回填之情況。

依照國防部提供的貿易七村第二階段拆除施工計畫書,所有的廢棄物(土石方部分)應該經過北二高大溪交流道,經後龍交流道,前往苗栗立順興砂石場(附件三)。但事實上,從貿易七村出發遭攝錄的車輛,根本沒有南下前往苗栗,而是直接違法傾倒或違法回填。

再者,根據錄影資料可知,貿易七村現場之營建廢棄物,明明就有磚、瓦、混凝土塊、木材(門框)、鐵條(鋼筋、廢鐵)等等混和在一起的廢棄物,這些東西依照營建署土石方分類,不是應該歸類為「營建混合廢棄物」(B8類)嗎?為什麼會被國防部僅認定為所謂B5類(附件四)?是不是因為B5類比起B8類的處理成本低了將近10倍?這有沒有圖利之嫌?國防部可能有必要說清楚、講明白!

(按照營建署規定,B5類為「磚塊或混凝土塊」。實務上,當一批廢棄物僅有磚塊或混凝土塊時,分類為B5類;但當一批廢棄物又有磚塊,又有混凝土塊,而且夾雜其他物質,例如木材、金屬、木材等混合務實,則稱為B8類營建混合廢棄物。在市場上,兩者處理費用差距將近10倍)

更有甚者,經過曾燦燈比對國防部的資料後之後發現以下十大問題:

1. 三月份出車連單並未附上公文佐證,是否作賊心虛?

國防部聲稱,本案三月份的進行清運工作,是從三月八日才開始。那為什麼三月七日能拍攝到清運畫面呢?依照國防部提供的出車記錄,為什麼沒有三月七日的紀錄?為什麼每個月都有公文以資佐證,但就是三月份不提供公文以資佐證?到底三月是從哪一天開始清運?國防部是不是作賊心虛,不敢用公文說明三月份清運始自哪一天?

2. 國防部是否准許非法車輛進場清運廢棄物:

依據今日拍攝畫面得知,三月七日涉嫌違法傾倒的車輛至少有NF-970與172-AJ。三月九日則有147-HP被拍到違法濫倒。但是172-AJ、147-HP根本沒有出現在任何文件紀錄上,請問為什麼?連單到底是真是假?如果連單不是偽造的,那是不是國防部准許非法車輛清運廢棄物?

3. 出車記錄涉嫌重複影印後再填寫日期,恐涉偽造文書罪:

NF-970號砂石車,是唯一有出現在國防部提供出車紀錄上,且被攝錄到的砂石車。但仔細檢查後卻發現,從3月8日到3月11日的出車記錄,在厚達上千台車輛的連單中,如果以NF-970號砂石車做基準,出車連單的車號順序,竟然以31頁為一個區塊,前前後後完全一模一樣!這未免也太巧了吧!

因此,曾燦燈要問國防部,一大箱的連單資料到底是不是一整疊拿來反覆影印?再重複填寫不同日期的出車假紀錄?否則為何上千台車次的出車順序居然以31台車為輪迴反覆出現,前後居然一模一樣?但錄影時卻看不到這些車輛按照順序排隊入場呢?

4. 國防部或六軍團真的有派員監工嗎?

根據陸軍總部新聞稿:「該項工程自95年月23日至4月25日止,計90個工作曆天,其間本部派員於現場監工。」(附件五)曾燦燈要問國防部,依據現場拍攝DVD現場,哪有任何國軍監工人員?既然有監工,為何車輛出場根本沒看到任何國軍弟兄檢查?

5. 六軍團的印章,到底是真的?還是假的?

在國防部所提供的出車記錄表上,於工程主辦單位一欄上,每一張管制連單都蓋有「陸軍第六軍團司令部」的印章。但現場既然沒有任何軍方人員在場,到底是誰來確認載運砂石離場的車輛有沒有依照規定呢?

所以更令人好奇的是,這顆印章到底是真的?還是假的?如果這顆印章不是偽造的,而現場又沒有軍官在場監督,難道國防部把官章交給廠商自己蓋章嗎?還是軍官人在六軍團,現場用視迅連線稽查,然後才蓋章放行?國防部的人蓋章放行運送證明文件,都不用每台車檢查一下嗎?

6. 六軍團司令到底是共犯?還是管理不善?

接下來更嚴重的問題是,如果依照錄影記錄,管制連單不是現場軍官檢查後用的印,再加上管制連單涉嫌是補做的。那麼,這些連單到底是誰用印的?陸軍六軍團司令部的正式用印章,除了司令雷光旦中將能核准用印以外,誰還能擅自拿來蓋上千個章?

曾燦燈表示,補做連單如果是真的,倘若六軍團司令雷光旦中將知情,卻又放縱補屬下蓋出車記錄印章,就構成了犯意上的聯絡,恐怕就會變成違法清運的共同正犯。如果六軍團沒有補做出車連單,那請問連單與事實不符,而上面又全部都是六軍團的官章,請問在管理面又作何解釋?這種軍紀,會不會鬆散的太離譜了?

7. 國防部軍法司以及軍紀監察處敢不敢保全證據、駐場督辦來打老虎:

從出車連單製作的粗糙,以及上面居然有正式的六軍團官章來研判,本案應該絕非僅有小小的承辦主管能夠一手遮天。

由於DVD拍攝清楚,幾乎可說罪證確鑿,本席要求國防部軍法單位,立刻保全查扣六軍團司令部的出入記錄及錄影記錄,徹查六軍團或國防部高階將領有無放縱不法?甚至有無偽造文書的不法情事?並立刻派遣軍法單位,會同軍紀監察處駐場督察,嚴格追蹤每一台車的流向,找出違法事件背後大尾的藏鏡人,不要拿現場小主管當墊背。

8. 軍法單位、環保警察、環保署應立刻辦理鑽探,嚴懲不法:

從錄影DVD可以明顯看到,貿易七村的廢土被傾倒在北二高大溪交流道,以及東西向快速道路橋下附近。本席要求,針對違法傾倒的位置,國防部軍法單位,應該會同檢調及環保署,立即辦理鑽探,如有不法,立即移送法辦。

9. 國防部敢不敢會同檢調及環保署組成專案小組,全面清查鑽探全國眷村改建案:

根據錄影記錄,這些車輛違法濫倒廢棄物幾乎是事實,那麼其他在連單上的車輛,是不是也是一樣違法濫倒呢?如果全國眷村都這麼做的話,簡直是一個超級國土大弊案!

因此本席請問國防部,如果國防部說自己依法行政的話,請問總政戰局願不願意與檢調及環保署組成專案小組,全面清查並鑽探全國眷村改建案之基地。就本席所知,許多眷村改建,連計畫書都沒有做,居然就已經結案付款了。這種程序有疑義的案件,就是專案小組應優先清查的對象。

10. 國防部應加強法治教育,嚴格貫徹依法行政:

本席去年就曾接獲國防部來函,指稱本案雖有行政疏失,但未涉及違法(附件六)。如今事實證明,本案違法事證可說鐵證如山,且樣樣都是不得緩刑之重罪。可見軍法體系官官相護,無法發揮振衰起弊之效。

此外,從六軍團於媒體報導後,還宣稱都有派員監督的聲明,對照起現場DVD砂石車如入無人之境,大大方方穿過營區的畫面看來,國防部未派人確實監督放縱於前,事後不思精進卻說謊稱有派員督導,企圖將責任推卸給廠商於後,令人遺憾。故本席要求國防部應定期加強法治教育,類似業務應會同相關主管機關,擬定各項標準作業程序後,嚴格督導所屬依法行政,才能讓貿易七村弊案不要再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