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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藥價R值政策與藥品核價問題 刊載者:曾燦燈委員 刊載日期:2006/07/28

一、 健保藥品專利認定標準與專利/逾專利藥品核價基本原則。

(一) 健保專利認定標準:

1. 參考Merck Index第13.4版收載主成分專利取得最早年限,主成分在1984年(含)以後取得之健保藥價基準以收載之品項。

2. 監視中新藥:依據衛生署82年7月7日衛署藥字第8246232號公告(簡稱七七公告),於2004年(含)尚在新藥安全監視期之新藥。

(二) 專利/逾專利藥品核價原則:

1. 專利藥品核價原則:

(1) WAP≧(1- r)Pold:不予調整。

(2) WAP<(1- r)Pold:依下列公式調整

Pnew = WAP + Pold × r

※ 備註:Pnew:新藥價。WAP:藥價調查申報之個別藥品市場實際加權平均價格。Pold:現行健保支付價格。r:15%

2. 逾(無)專利保護藥品:

(1) 進行所謂Grouping:亦即同組群藥品量價平均價(簡稱GWAP)。

(2) 同成分、同劑型藥品之核價,不得超過此GWAP之目標值,在統計大數法則下,GWAP之價格是為算數平均價。

(3) 當於專利藥品一有r值出現時,健保局針對逾專利保護之藥品,便立即依照最大調幅公式下修藥價(等於零 r 值政策)。

二、 R值政策對藥品市場發展之影響為何?R值、藥價調查與總額預算對健保財務之影響。

(一) 新藥監視期與專利認定有什麼關係?健保局為何把新藥監視與保險核價掛勾呢?

1. 新藥監視乃為了安全性考量,因此要求新藥廠商按時提交報告。故新藥監視的功能與目的與藥品核價完全沒有關係,不知為何健保局要把新藥監視期視為專利認定的標準?

2. 專利藥品保有15%的r值,但新政策逾專利保護期卻等於零r值,其對健保財務及藥品市場之發展影響如下:

1. 健保藥價調查在總額支付制度之下,到底還有什麼保險意義?

(1) 實施總額預算制度之後,總額內的各單項調整,對健保的保險財務意義已經大幅降低。健保局應該針對幾個居高不下的總額進行調整,才能夠觸及健保財務的核心,例如:重複檢查、重複處方,或醫院詐領健保費,或洗腎總額等等議題。

(2) 健保藥費支出似乎可以考慮用總額的原則,採行「一定比例調整」(universal cut)的方式處理,也就是以下兩種方式取其一:

a. 2005年藥費總額是1,120億元,比起去年成長2.4%,換算後為26.88億元,建議健保局刪除此一成長金額。

b. 2004 年健保藥費醫療點數比率為25%,但行政院核定之比例卻是24.3%,超出行政院比例的0.7%,換算健保總支出3,918億元後為247億元,建議健保局要求藥界24.3億元全數刪除。

2. 在健保財務制度部分∼健保應該統統刪除r值,以有效縮小藥價黑洞:

(1) 從民眾的角度而言:

a. 既然健保局認為可以針對逾專利期藥品刪除r值,就能一併刪除專利藥品之r值,如此才能徹底解決藥價黑洞。

b. 在藥價給付上,原廠專利藥品是最高價,再加上原廠專利過期後,即便遭健保調降藥價,也還能繼續給予醫院藥價差販售。在一片檢討藥價黑洞的過程中,這是第一波應該列入刪除r值的對象!

c. 為了避免原廠專利藥品調整價格會影響民眾就醫權益,健保局應設定不列入調整品項,例如罕見疾病用藥及特殊癌症藥物。

(2) 對專利藥品而言:

a. 一個藥品的專利如果真的具有「醫療競爭力」,又何必須要透過r值來創造通路上的保護呢?

b. 全世界都只保護20年主成分專利期內不發第二張藥品許可證,從來沒有保護專利藥品價格相對優勢的政策!

(3) 對逾專利保護藥品:

a. 醫師或醫院面對有專利及逾專利兩種藥品可供選擇使用時,若只有專利藥品可以合法贈送醫院15%,在利潤誘因下,醫師和醫院必然群起開立原廠專利藥品,屆時藥價黑洞恐怕更加擴張。

b. 逾專利保護藥品,如果衛生署藥政處認為也一樣有效,則請健保局說明為何藥價給付要有歧視性的作法呢?

曾燦燈委員在藥價上的的主張

一、 健保應該不分專利或逾專利品項,一律刪除所有R值,讓藥價差(黑洞)一次解決。

二、 特殊藥品(如罕見疾病或特殊癌症藥品)健保應該以列舉方式明令公告為不予調整之品項,以確保民眾醫療品質。

三、 藥品專利期內,政府是保障獨佔情形(不發第二張藥證),但並非涉及價格保障,這是舉世通例,台灣沒有理由例外,也沒有理由在健保財務已經不足的時候,再讓專利藥品錦上添花。

四、 事實上,許多專利藥品一遇到其他專利藥品競爭,或者是逾專利藥品競爭時,價格就會立刻調降。且由於同一病症可能同時有專利及逾專利藥品,因此政府應該讓醫藥界在臨床和藥理的專業上去做選擇,而不是以過度的行政干預(例如健保局讓專利藥品相對逾專利藥品,獨享15%R值優勢),讓某一種藥品擁有價格優勢,進而寡佔市場。

五、 台灣對於外商的期待,是建立在引進外商之後,能夠扶植國內產業的發展,或替國內帶來新的投資或就業機會。但如果外商不進行投資或技術移轉,而是在特殊品項(如罕見疾病或其他特殊癌症用藥)獲得不予調價的保護後,在本來應進行市場價格競爭的項目中,還要以不當行政干預蠶食鯨吞台灣的內需市場,則已經違反引進外商的原意,這樣的外商,對台灣的傷害就大過助益,政府應審慎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