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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礙」台十二項建設全攻略 刊載者:陳節如委員 刊載日期:2008/07/01

破除「礙」台十二項建設全攻略

揭露全台最常見錯誤設計的無障礙設施

7月1日起,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公共建築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將有跨時代的改變。營建署今年4月10日公告的「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也將從今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而「已領得建築執照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與設備提具替代改善計劃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修正規定」也將從7月3日起適用。新申請建造執照的公共建築物(8類35款)必須符合7月1日(從今天起)無障礙新規範的最低門檻,才能發給建照。

但是台灣準備好了嗎?公共建築物要開始「無障礙」了嗎?為了避免重蹈20年來無障礙環境的改善有「形」無「實」的覆轍,陳節如委員和殘障聯盟特別找出全台目前最常出現的錯誤設置之無障礙設施,計有通路、坡道、樓梯、昇降設備、廁所盥洗室、馬桶、輪椅觀眾席、停車空間、無障礙標誌、門、導盲磚及水溝格柵等12項。因為這些錯誤設計,常常導致輪椅族發生車禍、視障朋友頭部遭公車站牌割傷、障礙者找不到廁所如廁、看電影永遠坐在第一排、有障礙者停車位卻沒下車區等問題,這些情況都是為德不卒的無障礙設計,缺乏體貼只有應付。

殘障聯盟無障礙委員會主委劉金鐘表示,無障礙設施有兩個設計重點,那就是可及(Accessible)和可用(Usable),目前舊建築物有許多進不去但裡面卻有無障礙廁所,有些是建築物可以進去,但裡面卻無可供使用的設施。期待藉由錯誤的揭示,提醒各級政府和國人重視身心障礙者對無障礙環境的需求。

陳節如委員表示,無障礙的設計主要要秉持兩種哲學態度,一、是餵食大狗與小狗哲學;二、是與車輛通行道路設計同理。當我們養了兩條狗一隻是吉娃娃,另一隻是大丹狗,狗食當然是放在地上,這樣才能方便二隻狗進食,這就是餵狗理論;空間設計當然要先符合最困難使用者的需要,大家就都可以很方便的使用。而車道設計也一樣,從家裡的地下室車庫出發一直開到山上的清境或南部的墾丁,你的車子會遇到樓梯,讓你需要請吊車把車吊上去嗎?這樣的暢行無阻,才是無障礙環境的基本精神。

對於7月1日即將實施的新規定,殘障聯盟也提出修正方向和政策建議:

1. 應該再考慮進一步擴大建築物適用範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公共建築物殘障者使用設施】建築物的適用範圍,雖已涵蓋大部分公共建築物,唯仍有部分遺漏:擴大建築物適用範圍,讓身心障礙者的生活、獨立行動不受限制。(例如辦公大樓並未列入,將影響身心障礙者的工作權,許多公共空間如便利商店也常租用辦公大樓一樓)

2. 應改為視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按比例設置無障礙設施。新規定一張建造執照每幢必須設置一處無障礙設施(設置種類及適用範圍請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公共建築物殘障者使用設施),雖然比起之前規定每張建照設置一處已經進步許多,但試問如果是十層樓大賣場,只有地下室二樓有一間無障礙廁所,那怎麼夠?

3. 應擴大辦理無障礙相關培訓及講習。除建築師外,景觀或園藝設計人員、室內裝潢人員、營繕工程人員及採購人員等,都應接受培訓,以避免無障礙設計的概念被錯誤的執行。

4. 將無障礙設施列於公共安全檢核項目,並定期勘檢。建築物取得使用執照後,應定期檢查無障礙設施的堪用狀況,以免建商或業主拿到使用執照後任意更改設施,或因設施年久失修對身心障礙者造成二度傷害。

備註:關於無障礙相關法規的歷史沿革:

為了落實各公共建築物能設置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及行動之設施設備,民國77年內政部營建署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中增訂了第十章「公共建築物殘障者使用設施」,為無障礙設施的規範開啟了新頁。

歷經20年,今年7月1日起建築物無障礙設施的相關規範則有跨時代的改變,不但將原有公共建築物的適用範圍擴大,也增列訂定【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清楚說明無障礙設施設計的規範及圖示。針對舊有建築物的改善,【已領得建築執照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也將於7月3日起適用,舊有建築物除因軍事、古蹟或其他特殊因素,可依85年11月27日修正前之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規定改善外,其他均須依新規範進行改善,而改善項目之優先次序,則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訂定。

以導盲磚為例,在民國77年的【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公共建築物殘障者使用設施】第169條中標出身心障礙者的引導設施為導盲磚,結果導致全台全面鋪設導盲磚的風潮,相關單位也以為只要設了導盲磚就可以讓身心障礙者便利使用及進出公共建築物,但導盲磚僅是無障礙設施中的其中一種,並非唯一,設置也須以功能性、重點式擇要鋪設為原則,在室內或是出入口全面鋪設,對於視覺障礙者不但無法產生定向的功能,也會影響其他行人通行。

◎ 發稿單位:立法委員陳節如國會辦公室、中華民國殘障聯盟

◎ 聯絡人:孫一信主任0922-742-953、汪育儒社工專員0972-606-346

附錄一

※「礙」台十二項建設-全台最常見錯誤設計的無障礙設施

項目 錯誤內容 法規內容或說明

一、通路 1. 人行道上設置候車亭、電話亭、路燈、變電箱等障礙物,阻礙行人通行

2. 室外通路淨寬過小

3. 人行道與路面連接之坡道過陡 1. 無障礙通行空間採連續性設計,且不得設置妨礙行人通行之障礙物

2. 通路淨寬不得小於130公分

3. 無障礙通行空間於交叉路口連接行人穿越道時,應與路面齊平或設置坡道

二、坡道 1. 地面不平整

2. 坡度過陡

3. 通路開口設置水溝格柵

4. 扶手端部未做防勾撞處理 1. 不得設置導盲磚或其他妨礙輪椅進行之舖面

2. 坡道之坡度不得大於1/12

3. 通路開口應盡量不設置水溝格柵或其他開口,如需設置在主要行進方向,開口不得大於1.3公分

4. 扶手端部應做防勾撞處理

三、樓梯 1. 樓梯底版下未做防護處理

2. 未設防護緣

3. 設置旋轉式樓梯 1. 樓梯底版至其直下方地板面淨高未達190公分部分應設防護設施

2. 梯級未鄰接牆壁部份,應設置高出梯級5公分以上之防護緣

3. 不得設置旋轉式樓梯及梯級間無垂直板之露空式樓梯

四、昇降設備 1. 昇降機引導位置錯誤

2. 點字標示錯誤 1. 設有點字之呼叫鈕前方30公分處之地板,應作30公分×60公分之不同材質處理

2. 點字標示應設於一般操作盤按鈕左側

五、廁所盥洗室 1. 淨空間不足

2. 未設置至少一側之可動式扶手

3. L型扶手裝置方向錯誤

4. 沖水控制裝置位置錯誤

5. 馬桶有蓋

6. 未設置求助鈴 1. 馬桶至少有一側淨空間不得小於75公分

2. 馬桶至少有一側之扶手應為可動式(可為掀起式或水平移動式)

3. 裝設樣式請參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505.5

4. 手動沖水控制應設置於L型扶手之側牆上,距馬桶前緣往前10公分及馬桶座面上約40公分處

5. 馬桶不可有蓋

6. 緊急求助鈴按鈕應設於兩處(一處在距離馬桶前緣往後15公分、馬桶座位上60公分處,另一處在馬桶前緣往前35公分、高35公分處)

六、特殊醫療專用長型馬桶 不得採用特殊醫療專用長型馬桶 除醫療或療養機構有特殊需求外,應使用一般形式之馬桶

※說明

特殊醫療專用長型馬桶之用途:住家或醫院配合護理人員使用,通常使用者會正面進入馬桶,屁股朝外方便護理人員從後方灌腸和清理下體,是障礙程度極重者之專用馬桶,也是極少數障礙者在家裡或醫院使用的,公共場所不應採用,而且此特殊設計會傷害某些障礙者的坐骨及髖關節

七、輪椅觀眾席位 1. 未設有輪椅觀眾席位

2. 輪椅觀眾席位設置於第一排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第170條中規定,應設置輪椅觀眾席位之建築物包含戲院、電影院、體育館等

2. 說明:無障礙觀眾席位設置位置不佳,其中以位於第一排最為常見,身心障礙者不同一般大眾有選擇不同觀賞位置的機會和權利,且需長時間仰頭觀賞的第一排的位置對脊髓損傷者而言更是一種傷害

八、停車空間 1. 車位豎立標誌過低,遠處及夜晚無法辨識

2. 停車格線劃設錯誤

3. 未設有下車區 1. 車位豎立標誌下緣高度應為190-200公分,並具夜光效果

2. 停車格線之顏色應為藍色,下車區應為白色斜線

3. 停車位之下車區寬度不得小於150公分

九、無障礙標誌 1. 無障礙標誌自創

2. 採用歧視字眼 無障礙標誌應符合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902.1規定之比例

十、門 1. 廁所盥洗室未採橫向拉門或出入口使用蝴蝶門

2. 門框間之距離過小,輪椅使用者無法進出 1. 廁所盥洗室空間應採用橫向拉門

2. 門框間之距離不得小於90公分,地面平順不得設門檻

十一、導盲磚 1. 在無定向必要之設施(如電梯)或是已具定向功能之設施(如樓梯、坡道)濫貼導盲磚

2. 導盲路徑中斷、受阻或曲折 ※說明

導盲磚全面鋪設並無法對視覺障礙者產生定向功能,反而可能造成其他行人行進上的障礙(在坡道上貼導盲磚,會造成輪椅使用者行進上受顛簸的痛苦)

十二、水溝格柵 水溝格柵開口過大或開口與主要行進方向平行 ※說明

水溝格柵過大或與主要行進方向平行會造成拄拐杖者、輪椅使用者行進上的阻礙(柺杖掉入水溝格柵內、輪椅輪子卡在水溝格柵內)

※附錄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公共建築物殘障者使用設施】之沿革

時間及文號 條次 內容說明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六五○七五六號令 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增訂第十章公共建築物殘障者使用設施,第一百六十七條至第一百七十七條。 1. 首次於建築技術規則中增訂身心障礙者使用設施。

2. 對於身心障礙者仍採用「殘障者」稱呼。

3. 規則與規範並立。

4. 第169條:針對引導設施及引導行進設施標出導盲磚圖示,造成導盲磚之全面濫貼

5. 第170條:公共建築物適用範圍共有14類30種,應設置之設施種類共有11種。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廿七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八五八二○七七號令 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條至第一百七十七條;增訂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 1. 修改「殘障者」稱呼,改稱「行動不便者」。

2. 刪除第169條導盲磚圖示,僅針對引導設施做文字定義。

3. 第170條:公共建築物適用範圍共有16類34種(將學校獨立列舉,並增列集合住宅),應設置之設施種類共有11種。

4. 增訂第177條之1: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本章修正發布施行前取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其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之改善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三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0970801030號令 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百七十條條文;刪除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一條至一百七十七條之一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1. 規則與規範分立:僅保留第169條及第170條內容,增列訂定「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詳列設計說明及圖示。

2. 第170條:擴大公共建築物之適用範圍及修正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種類。共分為公共集會、商業、休閒文教、宗教殯葬、衛生福利更生、辦公服務、住宿類等7大類,應設置之設施種類共有11種,增列「補習班」、「課後托育中心」、「量販店」、「便利商店」等用途建築物。

3. 有關授權訂定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辦法之規定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發生競合,因此刪除第一百七十一條之一規定。

※無障礙相關法規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修正條文(第十章第167條-第177條之一)(民國97年3月13日公告,民國97年7月1日施行)

http://w3.cpami.gov.tw/law/law/lawe-2/0970801030.doc

2.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民國97年4月10日公告,民國97年7月1日生效)

http://www.cpami.gov.tw/web/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5658&Itemid=95

3. 已領得建築執照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民國97年5月9日公告,民國97年7月3日生效)

http://www.cpami.gov.tw/web/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6972&Itemid=126

4. 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 (民國 97 年 04 月 07 日發布 )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K0020057

5.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20條 (民國 94 年 12 月 08 日發布 )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D0070156

附錄三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篇新舊比較: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十章 公共建築殘障者使用設施

(民國 94 年 01 月 21 日 修正)

公共建築物設置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其種類及適用範圍如下表:

┌────────┬─┬─┬─┬─┬─┬─┬─┬─┬─┬─┬─┐

│供行動不便者使用│室│坡│避│室│室│樓│昇│廁│浴│觀│停│

│設施 │外│道│難│內│內│梯│降│所│室│眾│車│

│ │引│及│層│出│通│ │設│盥│ │席│位│

│ │導│扶│出│入│路│ │備│洗│ │ │ │

│ │通│手│入│口│走│ │ │室│ │ │ │

│建築物 │路│ │口│ │廊│ │ │ │ │ │ │

├───┬────┼─┼─┼─┼─┼─┼─┼─┼─┼─┼─┼─┤

│ (一) │社會福利│ˇ│ˇ│ˇ│ˇ│ˇ│ˇ│○│ˇ│ˇ│○│○│

│ │機構 │ │ │ │ │ │ │ │ │ │ │ │

├───┼────┼─┼─┼─┼─┼─┼─┼─┼─┼─┼─┼─┤

│ (二) │醫院 │ˇ│ˇ│ˇ│ˇ│ˇ│ˇ│ˇ│ˇ│ˇ│ │○│

│ │ │ │ │ │ │ │ │ │ │ │ │ │

├───┼────┼─┼─┼─┼─┼─┼─┼─┼─┼─┼─┼─┤

│ (三) │政府機關│ˇ│ˇ│ˇ│ˇ│ˇ│ˇ│ˇ│ˇ│ │ │ˇ│

├───┼────┼─┼─┼─┼─┼─┼─┼─┼─┼─┼─┼─┤

│ (四) │鐵路車站│ˇ│ˇ│ˇ│ˇ│ˇ│ˇ│ˇ│ˇ│ │ │○│

│ │、客運車│ │ │ │ │ │ │ │ │ │ │ │

│ │站航空站│ │ │ │ │ │ │ │ │ │ │ │

│ │、水運客│ │ │ │ │ │ │ │ │ │ │ │

│ │站 │ │ │ │ │ │ │ │ │ │ │ │

├───┼────┼─┼─┼─┼─┼─┼─┼─┼─┼─┼─┼─┤

│ (五) │圖書館、│ˇ│ˇ│ˇ│ˇ│○│ˇ│ˇ│ˇ│一│ │○│

│ │美術館、│ │ │ │ │ │ │ │ │ │ │ │

│ │博物館 │ │ │ │ │ │ │ │ │ │ │ │

├───┼────┼─┼─┼─┼─┼─┼─┼─┼─┼─┼─┼─┤

│ (六) │集會場、│ˇ│ˇ│ˇ│ˇ│ˇ│○│○│ˇ│ │ │○│

│ │活動中心│ │ │ │ │ │ │ │ │ │ │ │

├───┼────┼─┼─┼─┼─┼─┼─┼─┼─┼─┼─┼─┤

│ (七) │寺院、宮│ˇ│ˇ│ˇ│ˇ│ˇ│○│○│ˇ│ │ │○│

│ │廟、教會│ │ │ │ │ │ │ │ │ │ │ │

│ │、殯儀館│ │ │ │ │ │ │ │ │ │ │ │

├───┼────┼─┼─┼─┼─┼─┼─┼─┼─┼─┼─┼─┤

│ (八) │展覽館 (│ˇ│ˇ│ˇ│ˇ│○│ˇ│○│ˇ│ │ │○│

│ │場) │ │ │ │ │ │ │ │ │ │ │ │

├───┼────┼─┼─┼─┼─┼─┼─┼─┼─┼─┼─┼─┤

│ (九) │公共廁所│ˇ│ˇ│ˇ│ˇ│○│○│ │ˇ│ │ │ │

├───┼────┼─┼─┼─┼─┼─┼─┼─┼─┼─┼─┼─┤

│ (十) │體育館 (│ˇ│ˇ│ˇ│ˇ│○│○│○│ˇ│ˇ│○│○│

│ │場) 、游│ │ │ │ │ │ │ │ │ │ │ │

│ │泳池 │ │ │ │ │ │ │ │ │ │ │ │

├───┼────┼─┼─┼─┼─┼─┼─┼─┼─┼─┼─┼─┤

│ (十一│戲院、電│ˇ│ˇ│ˇ│ˇ│○│○│○│ˇ│ │○│○│

│) │影院、歌│ │ │ │ │ │ │ │ │ │ │ │

│ │廳、演藝│ │ │ │ │ │ │ │ │ │ │ │

│ │場 │ │ │ │ │ │ │ │ │ │ │ │

├───┼────┼─┼─┼─┼─┼─┼─┼─┼─┼─┼─┼─┤

│ (十二│國際觀光│ˇ│ˇ│ˇ│ˇ│○│○│○│ˇ│ˇ│ │ │

│) │飯店 │ │ │ │ │ │ │ │ │ │ │ │

├───┼────┼─┼─┼─┼─┼─┼─┼─┼─┼─┼─┼─┤

│ (十三│郵局、電│ˇ│ˇ│ˇ│ˇ│○│○│○│ˇ│ │ │○│

│) │信局、銀│ │ │ │ │ │ │ │ │ │ │ │

│ │行、合作│ │ │ │ │ │ │ │ │ │ │ │

│ │社、市場│ │ │ │ │ │ │ │ │ │ │ │

│ │、百貨商│ │ │ │ │ │ │ │ │ │ │ │

│ │場 (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四│衛生所 │ˇ│ˇ│ˇ│ˇ│○│○│ │ˇ│ │ │○│

│) │ │ │ │ │ │ │ │ │ │ │ │ │

├───┼────┼─┼─┼─┼─┼─┼─┼─┼─┼─┼─┼─┤

│ (十五│集合住宅│○│ˇ│ˇ│○│○│○│○│○│ │ │ │

│) │ │ │ │ │ │ │ │ │ │ │ │ │

├───┼────┼─┼─┼─┼─┼─┼─┼─┼─┼─┼─┼─┤

│ (十六│學校 │ˇ│ˇ│ˇ│ˇ│○│ˇ│○│ˇ│ │ │○│

│) │ │ │ │ │ │ │ │ │ │ │ │ │

├───┴────┴─┴─┴─┴─┴─┴─┴─┴─┴─┴─┴─┤

│說明:「ˇ」指至少必須設置一處。 │

│ 「○」指由申請人視實際需要自由設置。 │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十章 公共建築殘障者使用設施

(970410公佈,970701實施)

建築物使用類組 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

建築物之適用範圍 室外通路 避難層坡道及扶手 避難層出入口 室內出入口 室內通路走廊 樓梯 昇降設備 廁所盥洗室 浴室 輪椅觀眾席位 停車空間

A類 公共集會類 A-1 1.戲(劇)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觀覽場。

2.觀眾席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音樂廳、文康中心、社教館、集會堂(場)、社區(村里)活動中心。 ˇ ˇ ˇ ˇ ˇ ○ ˇ ˇ ˇ ˇ

3.觀眾席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體育館(場)及設施。 ˇ ˇ ˇ ˇ ˇ ○ ˇ ˇ ˇ ˇ ˇ

A-2 1.車站(公路、鐵路、大眾捷運)。

2.候船室、水運客站。

3.航空站、飛機場大廈。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B類 商業類 B-2 百貨公司(百貨商場)商場、市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攤販集中場)、展覽場(館)、量販店。 ˇ ˇ ˇ ˇ ˇ ○ ˇ ˇ ˇ

B-4 國際觀光旅館(飯店)。 ˇ ˇ ˇ ˇ ˇ ○ ˇ ˇ ˇ ˇ

D類 休閒、文教類 D-1 室內游泳池。 ˇ ˇ ˇ ˇ ˇ ○ ˇ ˇ ˇ ˇ ˇ

D-2 1.會議廳、展示廳、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水族館、科學館、陳列館、資料館、歷史文物館、天文臺、藝術館。

2.觀眾席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音樂廳、文康中心、社教館、集會堂(場)、社區(村里)活動中心。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3.觀眾席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體育館(場)及設施。 ˇ ˇ ˇ ˇ ˇ ○ ˇ ˇ ˇ ˇ ˇ

D-3 小學教室、教學大樓、相關教學場所。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D-4 國中、高中(職)、專科學校、學院、大學等之教室、教學大樓、相關教學場所。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D-5 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補習(訓練)班、課後托育中心。 ˇ ˇ ˇ ˇ ○ ○ ˇ ○ ○

E類 宗教、殯葬類 E 1.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寺(寺院)、廟(廟宇)、教堂。

2.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殯儀館。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F類 衛生、福利、更生類 F-1 1.設有十床病床以上之下列場所:醫院、療養院。

2.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護理之家、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護機構。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F-2 1.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身心障礙者教養機構(院)、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

2.特殊教育學校。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F-3 1.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幼稚園、托兒所、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2.發展遲緩兒早期療育中心。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 ˇ

G類 辦公、服務類 G-1 含營業廳之下列場所:金融機構、證券交易場所、金融保險機構、合作社、銀行、郵政、電信、自來水及電力等公用事業機構之營業場所。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G-2 1.郵政、電信、自來水及電力等公用事業機構之辦公室。

2.政府機關(公務機關)。

3.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

G-3 1.衛生所

2.設置病床未達十床之下列場所:醫院、療養院。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公共廁所 ˇ ˇ ˇ ˇ ˇ ○ ˇ ˇ

便利商店 ˇ ˇ ˇ ˇ ○ ○ ○

H類 住宿類 H-1 1.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護理之家、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護機構。

2.老人福利機構之場所: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文康機構、服務機構。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H-2 1.六層以上之集合住宅。 ˇ ˇ ˇ ○ ○ ○ ˇ ○

2.五層以下且五十戶以上之集合住宅。 ˇ ˇ ˇ ○ ○ ○ ○ ○

說明:

一、「ˇ」指每一建造執照每幢至少必須設置一處;多幢建築物停車空間依法集中留設者,其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之停車位數得依其幢數集中設置之。

二、「○」指申請人視實際需要自由設置。

三、五層以下之場所因增建或變更使用需申請建築執照者,依本表應設置之昇降設備,得以坡道或其他設施替代。

四、六層以上之集合住宅以複層式設計者,其同一單元之昇降設備,得選擇通達複層之任一層。

五、「室內通路走廊」指連接各室內空間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之通路走廊。

六、「室內出入口」指各室內空間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之出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