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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便宜行事,勞工難領救命錢!」記者會 刊載者:黃淑英委員 刊載日期:2009/02/25

勞委會便宜行事,勞工難領救命錢!(090224)

台灣失業率不斷攀升,97年12月失業人口已超過54萬人,被迫要求休無薪假者更無以計數,經濟情況持續低迷,許多失業勞工不僅生活陷入困頓,更可能因長期失業而無力負擔原有貸款遭銀行移送,導致失業勞工原本企盼用來救命的失業給付金,一旦進個人帳戶後,就全數遭強制執行。近來,辦公室與台灣勞工陣線亦接獲相關案例陳情,表示其雖有意願償還債務,但無奈長期失業,生活無以維生,若連唯一救命的失業給付金都遭強制執行,則將會被逼入絕境。在主計處預估98年經濟成長率為-2.97%的景氣下,預計未來亦有更多失業勞工將面臨此種問題,此種情況絕非單一案例。

立委黃淑英與勞陣表示,失業給付金原屬急難救助性質,旨在幫助失業勞工維持基本生活,有其特殊意義,實不應全數成為強制執行之標的。再者,按照「強制執行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查封時,應酌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二個月間生活所必需之食物、燃料及金錢。」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5項第2點亦規定:「債務人應領之薪資、津貼或其他性質類似之收入,除酌留債務人及其他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外,得為強制執行。」顯見,強制執行法強調應保留債務人基本生存之人道精神,唯因實務上目前除對薪資收入將審酌情況予以酌留必要之比例,但其他收入卻無做明確規範,如失業給付、勞保職災給付、甚至是低收入戶補助津貼等等,導致這些原應是弱勢者的「救命錢」卻無法及時發揮功效。

勞委會過去為解決勞工失業給付金遭強制執行的問題,提供勞工到勞保局領取現金之方式,但僅限於台北總局領取,顯然未能體察失業勞工之處境,失業勞工若非住在台北地區者,則需耗費大量的時間與金錢,長途跋涉來領取僅供溫飽的救命錢,更遑論澎湖等離島地區,其所負擔的交通成本更加龐大。尤其目前失業給付最長可給付六個月,該給付為每個月進行失業認定後,再核發該月失業給付,亦即表示失業勞工若需請領現金者,則必須每個月往返台北總局請領。進一步看勞保相關給付部分,勞委會提供遭強制執行之勞工,除到局請領現金外,亦有以郵寄匯票、支票等因應措施,相較於就業保險的失業給付只提供現金領取方式,不僅讓美意大打折扣,更有行政機關為減少行政作業便宜行事之嫌。

綜上,為使相關弱勢者不致陷入絕境,立委黃淑英與勞陣要求政府應即刻針對相關問題研擬改善之辦法,且在未完成改善前,勞委會應比照勞保相關給付,提供失業給付金以郵寄匯票、支票,或開放失業勞工就近於地方就服機構領取現金等方式,協助失業勞工度過危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