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淑英立法委員辦公室
2009/10/21
重金屬毒爐碴拿來整地造路?!資源再利用應有把關
在強調資源回收再利用的風潮當中,煉鋼過程所產生的爐碴,在近年來也成為重要的可資源化的廢棄物。爐碴被用來填平土地、當成砂石或水泥的原料,或作為道路給配等公共工程之用,被認為既具有節能減碳,又能減少廢棄物的雙重效果。但是,當這些再利用的爐碴充斥在我們的生活四周,它真的安全無虞嗎?立法委員黃淑英與長期關注爐碴等生態環保議題的中華醫事科技大學黃煥彰副教授及台南市社區大學環境學程經理人晁瑞光,今日(21日)於立法院召開記者會指出,電弧爐煉鋼爐碴之再利用應有更嚴格的把關,否則反將造成土壤與地下水的污染,並且危及民眾的身體健康。
黃淑英委員指出,根據經濟部的統計,96年至今,每年產出的電弧爐爐碴約有150萬噸,98年1至9月也有將近86萬噸 ;感應爐爐碴則每年約有100萬噸;化鐵爐爐碴每年約80萬噸,而所有的爐碴幾乎全數申請再利用。其再利用的用途,根據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規定,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工業局管理之。根據經濟部訂定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爐碴的再利用用途,包含:水泥原料、水泥製品原料、爐碴(石)粒料原料、混凝土粒料、道路工程粒料或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料等。而在再利用的管理則僅規定「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以現況而言,在公共工程的部分主要規定於爐碴用於道路工程時,應符合CNS11827、CNS11828以及CNS14602等國家標準。然而,國家標準並不檢測重金屬含量,而是爐碴作為工程材料之合適性。而在非公共工程管理的部分,則相對更加寬鬆。98年4月經濟部雖再度修正其管理方式,規定「依相關法規認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排除其不得再利用。然而,目前所採取的是由產生源(即煉鋼廠)自行定期進行TCLP(毒性特性溶出程序),檢測其是否符合標準。而有毒廢棄物與土壤及地下水的管制標準並不相同,對於有毒廢棄物管制標準遠遠地寬鬆於土壤污染管制標準,因此造成雖符合有毒廢棄物管制,卻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如此的情況,亦令人質疑,爐碴作為非農業用地的填地料真的恰當嗎?再者,爐碴之再利用目前除於生產源由廠商自行檢測外,後續幾無監督機制,是否過於鬆散?
再者,根據黃煥彰教授的實地調查,尤其是電弧爐碴的重金屬含量更加需要關注。由他在台南縣南鯤身清水路20處的調查結果顯示,鉛最高高於土壤管制標準17倍、砷3倍、鋅41倍、銅3倍、鎳3倍、鉻4.79倍,鎘8.05倍,這些超高重金屬含量的爐碴若未加限制地,作為填地材料、公共工程當中,是否會進一步造成土壤及地下水的污染,實在令人憂慮。其他先進國家針對爐碴之再利用已有較嚴格之管制,以德國為例,德國巴伐利亞邦環保署針對電爐碴再利用即採有限的開放使用的態度,限制不得使用於飲用水保護區、被指定之水優先區、被指定氾濫區,以及欠缺足夠覆蓋的岩溶區域,以及岩溶脫水的邊緣地區,或地底有大裂縫,特別是水道豐富的地區。而在得使用電爐碴的範圍內,對於工程使用上仍有規範,用於建築道路及交通平面時,得使用於凝結黏合的覆蓋面、支撐層,或者爐碴亦得用於土地建築措施,例如:隔音牆、道路路堤等。
黃淑英呼籲,爐碴資源化雖具有減廢、節能的效果,然而現行廢清法爐碴之再利用完全由經濟部工業局管理,環保署並未就爐碴之重金屬、毒性等有所監督或管制,如此的再利用如何確保對環境安全無虞?再者,修正中的廢清法,雖增列由環保署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採公告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廢棄物項目,規定其不得再利用,然並無罰則。且毒廢器物與土壤管制標準不一,亦造成爐碴作為填地料超過土壤管制標準的問題。環保署應針對電弧爐碴對環境之影響以及其再利用用途之規範負起責任,並且在廢清法修正之前研擬查核、監督爐碴再利用之機制,與環境保護有關之事務不應僅由工業局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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