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萬災民引頸盼 百億捐款在銀行」記者會
去年88風災之後,民眾的愛心捐款湧向發起勸募的縣市政府與相關民間團體,創下百億的捐款。然而,這些愛心捐款經過了一年,許多卻仍存放在縣市政府縣庫當中,沒有發揮救助災民的功用。立法委員黃淑英偕同稅改聯盟召集人王榮璋於今日(9日)召開記者會指出,去年88水災後,依據公益勸募條例申請勸募的縣市政府共有15個,然從內政部公益勸募管理系統之勸募資訊,不僅有6個縣市所募得款項,未支用金額的比例超過五成,且揭露方式亦僅是採簡單收支並列,以流水帳的方式公布,並不符合公益勸募條例第20條應有「成果報告」的規定。然而主管公益勸募條例的內政部,對於各種亂象未盡監督之責,讓民眾的愛心難以發揮功效!
一、6個縣市政府,民眾捐款超過半數還在縣庫!
黃淑英立委指出,根據內政部及縣市網站最新公布之「88水災政府及民間團體勸募活動上網公告情形一覽表」,88風災之後,共有15個縣市政府進行公益勸募,然而其中竟有6個縣市未支用金額超過一半,其中未支用金額前三名縣市,分別是台中市的88.63%、台東縣的70%,以及南投縣68.54%,而高雄縣、嘉義縣、台北縣也都還有五成的愛心捐款留在縣政府當中。88水災之後一年內應是最需要重建經費的時間,然而,災情嚴重的台東縣、南投縣、高雄縣等縣市,民眾捐款卻仍有超過半數原封不動,令人不解;而當時未有災情傳出的台中市、台北縣,留置民眾愛心捐款到底有何作用?其中最誇張的是台中市,自勸募至今僅辦理五項事務,其中兩項是召開風災捐款運用審議委員會,一次是採購救災人員的外套,這些除與災民無直接相關外,該市對勸募所得亦缺乏任何積極執行的規劃。而這些縣市政府自行保留民眾的捐款的情況,除有違當初民眾捐款助人救災的初衷,亦違反公益勸募條例第一條「有效管理勸募行為,妥善運用社會資源,以促進社會公義,保障捐款人權益」之立法意旨。黃淑英立委指出,勸募的所得的運用必須對民眾負責,雖然不是花得多、花得快,就顯示勸募行為有成效。然而,如果救災的款項半數以上未使用,且又提不出預計使用的規劃,那麼如何取信於當初募款的民眾?
二、支出明細疑點多,成果報告付之闕如,內政部未盡監督勸募之責!
其次,根據公益勸募條例第20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勸募團體在勸募活動結束之後,應連同成果報告、支出明細及相關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不過,無論從內政部公益勸募管理系統(http://donate.moi.gov.tw/)莫拉克風災勸募公告,或各縣市政府的網站都僅看到以簡單收支並列的方式呈現的勸募收支明細,並沒有所謂的成果報告,明顯已違反規定,根據該條例第26條規定,可處2萬以上、10萬以下罰鍰。然而,身為主管機關的內政部,不僅未善盡監督之責,反而默許各縣市政府違反公益勸募條例的規定。
除此之外,仔細檢視15個縣市政府的募款收支明細,部分縣市勸募的支出情況亦十分可議,例如:台北縣多次以民眾捐款慰問自己縣市去協助救災的人員,台東縣舉辦板凳電影院、電影欣賞等,南投縣甚至預計以超過1千萬的募款,舉辦「2010台灣南投、浙江文化節」活動,而高雄縣更出現勸募支出用於購買二輛四輪傳動車,花費26,170,000萬,一輛車要1300多萬的怪異情況。這些支出,有的金額誇張,有些令人質疑與災民或災區重建有何關係。然而,重要的是,僅是以收支並列的方式揭露公益勸募所得與運用,是不是淪為流水帳,對於當初滿腔熱血捐款的民眾來說,似難以得知自己辛苦所得的捐款,是否真的發揮助人的功效?
三、先募款,再轉捐,民眾善款運用難監督!
另一個88水災的募款怪異現象是「先勸募,再轉捐」。不少縣市政府或鄉鎮公所即使非受災區亦挺身募款,再轉捐。這看似合理的行為,卻讓民眾的愛心捐款的流向可能缺乏監督。由於轉捐單位若非發起勸募團體則不在公益勸募法的規範範圍,而發起勸募的縣市政府卻只要表明全數轉捐,則後續善款流向即無法控制。主管機關針對這種全數轉捐的行為是否應有所管理?
過了一年,民眾的愛心沒有發揮,立委黃淑英要求,內政部應負起責任監督88水災的勸募行動的後續,要求各進行勸募的地方政府或民間團體針對捐款後續的使用提出規劃,以回歸公益勸募條例的精神,讓民眾的善款可以用在刀口上!新聞聯絡人:黃淑英立委辦公室 林綠紅 23588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