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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02過勞死認定標準雖放寬職災給付家屬申請難 刊載者:黃淑英委員 刊載日期:2011/06/02

過勞死認定標準雖放寬,職災給付家屬申請難!

記者會

黃淑英立委辦公室接獲過勞死勞工家屬陳情,63年次的吳世彬98年8月因遭遇金融風暴而失業,為養家餬口積極尋找工作,於98年10月19日進入台南某科技公司擔任工程人員,因當時失業率高漲、就業環境惡化,因此,進入新公司後,吳世彬秉持積極認真的態度,每日早出晚歸,珍惜得來不易的工作機會。99年1月1日更被指派擔任該公司工廠之工地專案負責人,其工作繁重,負擔人力協調、廠商監督、現場施作廠商安全衛生控管,以及施作品質管控等壓力,回家後往往仍須製作書面報告向主管回報工作進度。期間吳世彬亦多次向主管反應需人力支援與協助,但未能得到回應。99年1月14日,吳世彬被家人發現猝死於家中書房,一旁的筆記型電腦螢幕還正開著公司的文件資料。經台南地方法院相驗屍體證明書判定死因為「心因性猝死」,又經勞委會委託之職業病防治中心-成大醫院職業及環境醫學科診斷為「職業性循環系統疾病」(即過勞死),但勞保局卻仍堅持不視為職業病。

符合過勞死認定指引,卻仍遭勞保局判定非職業病

依照勞委會99年12月17日新修訂之「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規定:「勞動者罹患目標疾病,且符合本指引工作原因過重負荷要件者,原則上認定為職業疾病」,而心因性猝死已列為過勞死的目標疾病,且其發病前兩週被指派接管一家工廠專案負責人,致使工作壓力增加,再根據其發病時正處理之工作報告內容顯示:該負責之工地專案的勞工工作狀態不佳,導致施工進度與品質需再三確認。符合過勞死認定指引中評估工作負荷情形之「異常事件」的發生,但勞保局卻從嚴認定,判定其非為職業病。

證據蒐集困難,家屬難舉證

根據吳世彬的發病前製作的會議報告中提到,其1/4下午六點半以電話向公司主管報告工作進度,然而對照其公司提供的工程日誌表卻紀錄該出場時間為17:30,此外,其電腦中許多工作文件資料建檔時間多在晚間11點至隔天凌晨2點多,顯示其仍有許多隱藏的工作時間並未能呈現在其出勤記錄表中。家屬同時提出質疑,為何公司提供的打卡紀錄嚴重缺漏,有些只有下班時間卻無上班時間,甚至是日期無法吻合,且向公司要了2個月才取得,恐有變造的嫌疑。事實上,由於勞工的出勤、加班或工作狀況等詳細記錄,大多掌握在公司手中,一旦發生過勞死的案件,工時成為最關鍵的佐證,但家屬向公司索取相關資料時卻往往遭到拒絕或拖延再三,更可能有惡意的公司進行資料變造。再者,目前工作型態多元,許多工作不必然需在公司中進行,許多在外出差甚至是將資料帶回家中繼續工作的案例也時有所聞,造成勞工上下班打卡的記錄常難以呈現其工作的真實狀況,更造成家屬在申請職業病認定時遭遇困難。

過勞死認定指引放寬,但審查結果卻未跟著放寬

依據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統計,97年勞工十大主要死因第二位為心臟疾病共863人、第三位為腦血管疾病共650人,兩者合計1,513人。依ILO國際勞工組織 2005年職業原因貢獻度23%推估,其中應約有347人是與職業原因有關,但97年勞保局於該類型之職業病給付案件僅34 件,顯然明顯低估,其中恐因認定標準嚴苛,導致認定案件數過低,雖然過勞死認定指引已於去年12月修改放寬,但若勞保局審查態度仍未有所改變,過勞死的認定仍舊是困難重重。

立委黃淑英表示:勞委會為杜絕勞工過勞死案件一再發生,應加強勞動檢查,改善勞工的勞動條件,並應協助家屬進行相關資料蒐集與保全,且於過勞死案件的認定上更應站在保障勞工的角度,而非嚴苛認定。台灣過勞死的案件頻傳,顯示我國勞動條件的嚴重惡化,為解決雇主嚴重違法超時加班問題,日前也提案修法提高勞基法相關罰則,該修法草案亦於5/5完成朝野協商,遺憾的是該法案卻仍卡在國民黨團至今未能完成三讀,呼籲國民黨團應儘速讓該法案通過,以保障廣大勞工的權益,避免過勞死再次發生。此外,日前美國勞工部推動工時計算表應用軟體(time sheet app),讓勞工可以來建立自己的工時紀錄,勞委會也應提出相關積極措施,以協助勞工能有進一步的自我保障。

新聞聯絡人:立法委員黃淑英國會辦公室助理 黃怡翎 2358-8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