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理期能不能工作,是誰說了算?
記者會
黃淑英立委辦公室日前接獲陳情,某航空公司訂定勞工請假規則嚴苛,要求客艙組員於春節、旺季、星期六日、節日或彈性假日期間,欲請生理假者,均需至公司認可之醫療院所就醫並開立診斷證明。此外,亦規定傷病假之申請,需於當日親自繳交公司認可之醫療院所開立註明宜休養日數之診斷證明書,否則以曠職論處。其提高客艙機組員特定期間的請假門檻,明顯意圖使相關人員請假困難,該項規定已嚴重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以及勞基法所定的勞工請假規則,向勞委會申訴,得到的回應卻是生理假的診斷證明雖非屬必要,但公司若要求檢具亦無法可管。
生理期能不能工作應由勞工自己判斷
女性生理期時,常會伴隨腹痛、大量出血、腰酸背痛全身無力等,是否會不舒服致工作有困難者,屬於自主的感受,並非以抽血檢驗或照X光片等檢測方式可以判讀的。醫師聽取女性之陳述後,要如何證明其月經是否真的有來,或是判斷其不舒服程度是否大到影響工作…等,令人困惑。依照勞委會民國80年10月7日勞動三字第25684號函:「女工因月經身體不適請普通病假,因顧及我國婦女習性,及為此前往醫療機構或醫師處取得是項證明之意義不大,故本會80年7月1日台勞動三字第16614號函釋無庸提出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至於所請病假天數仍受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之限制,兩者並無抵觸之處。」該項函釋已明確指出,女性勞工應有請生理假的權利。而性別工作平等法於91年正式施行,更將生理假之規定明確法制化:「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該法的制定理應使女性勞工的權益更為進步,但勞委會卻違反母法精神,於該法施行細則中規定「申請生理假者,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大走回頭路,更使雇主可技術性的阻礙女性生理假的申請!
請假規則苛刻,要求病假需當日親送診斷證明
該航空公司公告指出:「為確實掌握組員健康狀況,『每次申請』傷病假均應於差假當日親至空服管理部繳交公司認可醫療院所開立註明宜修養日數之診斷證明書,以讓主管瞭解病況發展。」事實上依一般常理推斷,生病時只想多休息,若已嚴重到無法上班了,如何還能於當天親自到公司繳交診斷證明,該規定儼然罔顧常理,更不近人情。且根據勞工請假規則第十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該航空公司要求員工需親自請假,恐已違反勞工請假規則之規定。
限特定醫療院所證明,提高請假困難度
該航空公司同時要求員工請假所需檢具的診斷證明,需為公司所認可之院所,然而公司所訂之合格醫療院所名單,主要為區域醫院以上層級,不接受一般診所開立之證明,更明訂排除壢新醫院桃園國際機場醫療中心之診斷證明。然而一般民眾就醫習慣應以社區為主,尤其生理期的經痛、突然的感冒生病,一般都會直接就近至社區的診所就診,並非舟車勞頓至大醫院就醫,並負擔較高額的醫療部分負擔。且再依據勞委會74年9月11日台內勞字第344223號函:「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十條規定,於辦理普通傷病假請手續時,提出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應可作為請假之依據。」因此,只要是合法的醫療院所或醫師證明書,都可作為請假依據,而非特定醫院才可證明。該公司相關規定,明顯刁難員工,讓最基本勞工申請生理假、病假的權利都困難重重。
申請生理假是女性勞工的基本權利,雇主提供生理假亦是法定義務,勞委會應依照日前的函釋,立即修改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生理期能不能負擔工作應由勞工自行評估判斷,以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之保障。同時針對該航空公司違反請假規則相關規定,勞委會應立即進行勞動檢查與行政指導,以確保勞工請假的基本權益。
新聞聯絡人:立法委員黃淑英國會辦公室助理 黃怡翎 2358-8111
附加檔請參考:
http://www.ly.gov.tw/03_leg/0301_main/dispatch/dispatchView.action?id=31842&lgno=00078&stage=7&atcid=318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