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202 無薪假『注意事項』恐成勞工奪命條款
刊載者:黃淑英委員
刊載日期:2011/12/02
12/2(五)黃淑英委員與台灣勞工陣線、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全國產業總工會共同召開「勞委會大開後門,無薪假『注意事項』恐成勞工奪命條款」記者會,勞委會為因應無薪假風暴,日前公佈「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與「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兩項行政措施,但其中卻潛藏了對勞工的致命危機,「意外地」新增了「停工」、「減產」兩項原因,可以做為解僱勞工的理由,違反了勞基法第十一條既有的解雇規定,現行勞基法中,「停工或減產」並非構成僱主終止勞動契約的要件,且依勞委會的解釋函「停工原因如係可歸責於雇主,而非歸責於勞工時,停工期間之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另停工原因如屬雇主經營之風險者,為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因此停工所造成的經營風險由僱主承擔,不能轉嫁給勞工,一直是勞委會的見解。因此,勞委會不應自毀對廣大勞工的法律承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