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潘孟安及賴清德今(5)日召開記者會表示,北二高七堵段走山事件,馬英九指示相關交通部應積極協助家屬聲請國家賠償,並預計將在兩個月內定案、賠償金額沒有上限;對照八八風災雙園大橋斷橋,至少8車12人罹難事件,交通部就管理疏失所生國家賠償問題,不願與家屬依程序進行協議,逕自認定是天災因素、不符賠償要件,直接駁回聲請的刁難態度;與會立委及家屬除嚴詞譴責外,並要求馬英九總統比照七堵走山事件,給家屬一個明確交代。
為罹難者家屬爭取國賠之義務律師團指出,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已明確定義國家賠償責任,又本條所定國家賠償責任,係採無過失主義,即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並因此欠缺致人民受有損害為其構成要件,非以管理或設置機關有過失為必要。最高法院 著有85年度台上字第2776號判例可參。是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是否有欠缺,只須判斷其是否已具備公有公共設施通常所應有之性狀,即是否已具備公共設施本來應具備之安全性為已足,雙園斷橋是事實,經濟部疏於管理、交通部封橋作業標準制定等疏失,更經監察院糾正認定在案,交通部對於罹難者家屬之請求,竟顢頇拒絕協議,直接駁回國賠申請,其官僚逃避之心態既無情又可惡,被害人家屬更係情何以堪,義務律師團將於近日逕向民事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賠償。
賴清德強調,4月14日監察院已經就交通部、經濟部業務疏失提出糾正:「交通部公路總局封橋標準作業程序迭經修訂,卻仍無法據以落實辦理封橋作業,致每逢颱洪均造成人命傷亡,顯見該作業規定不切實際,交通部公路總局未能依實況彈性調整封橋最適時機,消極保守、致釀災害,顯有疏失,交通部監督不周,亦難辭其咎。經濟部水利署昧於高屏溪雙園大橋河段深槽區束縮嚴重事實,未虛心檢討並積極解決,猶以河川通洪斷面係以兩岸堤防間距離為其計畫河寬等語置辯,殊有不當。」連監察院都明確表態認定交通部、經濟部顯有疏失,他不解交通部拒絕家屬國賠聲請的理由何在?
潘孟安痛批,交通部面對監察院的糾正,還是冥頑不靈、悍然拒絕家屬索賠申請案,反觀七堵走山事件,交通部次長葉匡時4月30日還表示,就算事故不涉人為疏失,卻因時代、工程規範未與時俱進,導致公共建物損害造成人民傷亡,國家也應負起賠償責任。葉次長並援引法院審理2006年6月蘭勢大橋斷裂,民眾連人帶車摔落聲請國賠案(台中高分院97年度重上國字第2號判決),強化北二高走山國賠正當性。根據相關判決,當時法官認公共設施安全性,「須隨科學技術與社會環境而適時調整」、國家賠償法第三條「所定國家賠償責任,係採無過失主義」,只要設置或管理有缺失,國家即需負起賠償責任。交通部對待兩案態度截然不同,兩相對照,叫家屬情何以堪?
與會家屬痛心控訴政府的無情對待,在監督行政的監察院都提出糾正的情況下,交通部不能體察痛失親屬、頓失經濟支柱的酸苦心境,拒絕他們基本的國賠請求,這樣的政府教民眾如何信賴?他們要求馬總統給個明確的交代。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拒賠理由:
雙園大橋於斷橋前橋樑情況檢測結果為「尚可」,可見斷橋前已依規定為積極並有效為防止危險或損害發生之具體行為。……請求人主張颱風襲台期間雨量已影響雙園大橋橋樑安全而達封閉雙園大橋一情,請求人並未提出其所憑之依據及證據,舉證尚有不足。
監察院糾正文指陳內容:
交通部公路總局封橋標準作業程序迭經修訂,卻仍無法據以落實辦理封橋作業,致每逢颱洪均造成人命傷亡,顯見該作業規定不切實際,交通部公路總局未能依實況彈性調整封橋最適時機,消極保守、致釀災害,顯有疏失,交通部監督不周,亦難辭其咎。
經濟部水利署昧於高屏溪雙園大橋河段深槽區束縮嚴重事實,未虛心檢討並積極解決,猶以河川通洪斷面係以兩岸堤防間距離為其計畫河寬等語置辯,殊有不當。
出席家屬:郭崑生先生、王朝南先生、林良嶙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