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王育敏11日召開記者會表示,法律一方面規定,未成年人不得飲酒;另一方面,又放任酒類廣告大打年輕訴求,甚至允許偶像劇等普級節目接受酒商贊助。偏偏台灣偶像劇的主要收視群,大部分都是未成年的學生,透過明星代言廣告或偶像劇的劇情包裝,將飲酒行為澈底美化,在電視或網路媒體大肆播映,根本是變相對未成年人洗腦。
偶像代言酒類廣告,洗腦年輕客群
國內的酒類廣告最近吹起年輕偶像風,多位深受青少年喜愛的偶像藝人,紛紛受到酒商的青睞,擔任各種啤酒、調酒飲料的廣告代言人;甚至有商品長年熱賣的廠商,找來一大群「年輕人」拍攝青春動感的酒類廣告,把酒當成飲料廣告,實為不當。此外,酒商也將腦筋動到偶像劇的贊助,透過劇中男女主角舉杯對飲的情節,對電視機前的未成年觀眾強力宣傳,喝酒是一種酷帥又浪漫的行為,這種催化年輕人飲酒的現象,令人憂心。
魚目混珠包裝,兒少易受害
根據2010年國家衛生研究院「兒童與青少年行為之長期發展研究計畫」統計發現,九年級學生偏好的酒類依序是「啤酒」、「水果酒/葡萄酒」、「汽泡酒」。立委王育敏指出,目前市面上的水果口味啤酒或雞尾酒飲料(如:沙瓦),產品外觀幾乎都以五彩繽紛的顏色包裝,搭配鮮豔欲滴的水果圖案,並強調產品中有添加果汁,形成「果汁含量高,就代表酒精濃度低」的錯覺,這些酒類於是成了未成年人飲酒的「入門款」。但現行「菸酒管理法」規定,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0.5%的飲料,就認定是酒類;這種看似對兒少無害的飲料,其酒精含量卻高達2.8%至8%之間,已遠遠超過酒類的門檻規定。
酒、飲料混賣,未成年人傻傻分不清
王育敏進一步指出,超市賣場為了衝刺銷售量,將未滿18歲不得飲用的酒類產品,與一般的果汁汽水放在一起陳列販賣,企圖魚目混珠。五顏六色的飲料瓶罐,讓人難以分辨是酒或果汁;架上同一款的雞尾酒飲料,名稱甚至還鬧雙包,有的叫做「碳酸飲料」,有的則是「雞尾酒碳酸飲料」,產品名稱模稜兩可,很可能誤導青少年購買。
國健局調查:每4名少年就有1人曾喝過酒
根據衛生署國民健康局「2009年國民健康訪問暨藥物濫用調查」報告指出,十二至十七歲的少年中有25.7%曾飲酒,等於每4名少年就有1人曾喝過酒,其中甚至有23%的少年曾經獨自一個人去買酒,顯示業者的把關過於鬆散,未成年人可以輕易地取得酒類。
立委王育敏擬提案修法,防止未成年飲酒
由於兒少身心尚未成熟,攝取過量酒精將影響神經發育及智力發展,嚴重酗酒者還可能造成大腦萎縮,且因酒類飲料熱量較高,也易引起肥胖。在心理方面,由於青少年自我控制能力較弱,往往誤判自己的酒類攝取接受度,加上課業壓力、青春期情緒困擾等因素,較易依賴成性,增加染上酒癮的機率。一旦兒少染上酒癮,對其身心影響甚鉅,值得重視。
為防止未成年飲酒問題惡化,王育敏針對「菸酒管理法」提出下列三項修法訴求:
1.設置酒類販賣專區
世界衛生大會(WHA)於2010年通過數項「酒害防制策略」,其中之一就是「管制販賣方式及飲酒場所」。日本現行法規已明訂,賣酒場所應設立「酒類販售區」,須以牆壁或陳列架,將酒類與其他商品明確分隔,並標示「未經確認購買者年滿二十歲,不得販賣酒類」之警語。王育敏主張參酌日本的做法,修法規定酒類在陳列時應與一般商品明確區隔,專區(櫃)並標示「未成年不得飲酒」之文字,避免混淆或誘惑未成年人。
《菸酒管理法》第31條修正條文
第一項 酒之販賣,應設置專區或專櫃,並明顯標示「未成年不得飲酒」之文字,且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等方式為之。
2.強化酒類包裝標示及未成年警語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王育敏將修法要求業者,在酒類容器上應標示「未成年不得飲酒」之警語。此外,警語和酒精成分的含量,都必須在外包裝處清楚標示,其顏色和底色應互為對比,以利消費者辨識。
《菸酒管理法》第33條修正條文
第一項 酒經包裝出售者,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應於直接接觸酒之容器上標示下列事項:
八、「飲酒過量,有害健康」及「未成年不得飲酒」之警語。
第四項 酒之警語及酒精成分,應於酒類容器最大外表面積明顯處清楚標示,其顏色應與底色互為對比,以利辨識。標示之內容、面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制訂酒之廣告或促銷管理辦法
現行「菸酒管理法」對酒之廣告及促銷的規範過於抽象,例如:何謂「不得鼓勵或提倡飲酒」,主管機關無法認定,業者也難以遵守,形成規範的模糊地帶。王育敏認為,財政部應制訂相關管理辦法,讓業者有明確依據,才能終結目前酒類廣告及促銷手法頻頻以青少年為對象的亂象。
《菸酒管理法》第37條修正條文
第二項 酒之廣告或促銷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