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人員發生過勞死案例層出不窮,日前台中市又發生一名保全員疑似過勞死案例發生。根據報導指出,台中市一位廖姓保全員於上月二十六日,在夜班值勤期間,猝死於警衛室當中,據該家屬指出,該保全員僅月休兩天,每月工時至少達324小時。然而,雖勞基法保障一般勞工的正常工時與加班每月總計不得超過約230小時,但保全人員目前被勞委會指定排除勞基法工時保障之適用。依據勞委會去年公告之「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規定,保全人員最高工時一個月可高達312小時,甚至超過勞委會訂定之過勞死認定標準:「每月的工時超過276小時,或平均5個月每個月工時達256小時。」此種規定,不僅任由保全員淪為奴工剝削,更讓勞工置於過勞死高風險的危險工作環境中。
勞委會雖在社會輿論壓力下,於2011年四月間訂出「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但是該指引內容籠統,除規定人身及運鈔保全為168小時外,對於其他一般性保全人員仍訂出高工時的標準。有地方政府更率先勞委會一步,自行訂定工時核定標準,如高雄市定為每月工時上限298小時,並規定月休至少5至6天,相較於中央標準更為進步,而此次台中案例,則是核定每月312小時,顯見全國各地勞工局核定標準不一,造成一國多制的情形發生,勞委會儼然怠忽職守!
台灣一再發生保全員在值勤期間猝死的個案,保全業已經淪為高風險的「奪命產業」,勞委會以鴕鳥心態放任各地方政府自訂標準,也不積極落實,對保全員的身心甚至是家庭生活造成嚴重的衝擊。此外,立法院於上屆期未能順利通過「勞工安全衛生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的修正草案,造成無法要求雇主應負起預防過勞發生的責任。因此立法委員吳宜臻與台灣勞工陣線、高雄市產業總工會要求勞委會應立即重新核定合理工時,並要求應於本會期通過「勞工安全衛生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等相關法令修正,加強雇主預防過勞死之責任,以確實杜絕過勞死的憾事不斷發生!
參考資料:
勞動基準法
第 30 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第 84-1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
及福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