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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佳龍:馬英九對不起台中人, 有條件連署胡志強公債 刊載者:林佳龍委員 刊載日期:2012/10/08

今(8)日立法委員林佳龍與台中市議會黨團總召李天生召開「馬英九對不起台中人,有條件連署胡志強公債法版本」記者會,他表示,五都已升格但財劃法修法跳票,嚴重延宕,讓地方政府財政量能嚴重不足,自有財源偏低,馬英九總統對不起台中人。林佳龍更提出解決台中縣市合併債務劇增的問題,短期先以特別預算編列「五都升格專案補助」,根本解決之道是設置「地方財政再生基金」。他說,唯有明確的地方財政紀律,才能博得中央及地方人民的信任,對於台中市民有利的事情,我們一定全力在中央極力爭取!將有條件支持台中市長胡志強透過江啟臣等立委今日所提出公債法修法版本。林佳龍並與李天生共同邀請胡市長在本周四親自到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向中央為台中財政請命。

台中縣市合併升格後,財政支出擴張,但財源收入增加有限,收支結構未能配合升格做合理的調整,導致台中市100年度總預算整體歲入、歲出短差高達131億元,101年度差短數亦高達94億元。林佳龍表示,財政收支劃分法未能隨五都升格作修正是主因,升格前財政本已艱困者,升格後亦僅能以升格之前的財政規模勉強籌編預算「小本經營」的臺中市、新北市及臺南市等三個新都,出現空有直轄市之名,實際上僅能維持以往「省轄市」規模的財政困境。

依據公債法第四條,台中市以過去縣(市)政府標準,即歲出預算之45%上限標準舉債,依此標準台中市的舉債上限約600億元,目前僅剩約52億元的舉債空間。林佳龍指出,相較台北市可以舉債約5000億元,高雄市約2500億元,台中市舉債空間相當有限,截至101年只一年以上債務累計未償餘額預算約545億,已佔歲出總額40.24%。五都核定升格已經三年,面臨財劃法未修的五都,卻只能繼續轉大人穿小孩衣服,這是馬英九總統對不起台中市民的地方。為讓台中市民不淪為二等國民,也解決燃眉之急,林佳龍贊成行政院,也是胡志強市長所提出的公債法修法,將公債法地方舉債上限由歲出的45%提高為250%,將台中市的舉借空間提高,預計每年可舉債132億元。

但林佳龍強調,他不支持胡志強版本的公債法,將舉債額度流量管制由15%放寬為25%,並以五年為落日條款,這是一個財政大漏洞,等於寅吃卯糧、債留子孫,在這五年內把五年以後預借的債「一起借光」。

林佳龍更提出解決台中縣市合併債務劇增的問題,短期先以特別預算編列「五都升格專案補助」,根本解決之道是設置「地方財政再生基金」。

(1) 以特別預算編列「五都升格專案補助」

以特別條例方式立法,並依照預算法83條之精神,匡列五都升格之專案特別預算。相關立法例如花東地區發展條例中第12條規定,為落實花東地區永續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該基金規模400億元,由中央分10年編列預算撥入。

(2) 設置「地方財政再生基金」:

面對地方政府因龐大債務所造成的施政困境,中央政府應依公債法第10條設置「地方政府財政再生基金」,以自償性基金預算來承受地方政府債務;而直轄市亦可依相同法源自行設置「市政府財政再生基金」。由中央政府概括承受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債務,設立「地方財政再生基金」,以基金預算承受債務,並搭配「強制還本」機制,積極處理地方政府債務,重建社會大眾及國際機構對我國政府財政管理信心。中央政府概括承受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債務後,每年由中央及地方政府依稅課收入之一定比例編列預算強制還本,使基金確實俱有自償性,而能徹底解決地方政府債務累積龐大導致債務付息排擠其他預算的問題。

這十年來為何台中市民感受不到台北與高雄的基礎建設、地方發展與社會福利?林佳龍提出,應反省檢討台中的財政紀律,除了探究到底把錢用到哪裡去了?台中市政府靠炒地皮所賺的錢,投入的大型建設,除了去的古根漢美術館、國家歌劇院之外,以及現在正夯的大宅門與台灣塔,是否符合市民福祉?以台中市政府分年編列高達80億元的台灣塔預算為例,胡市長期盼台灣塔創造六百億至七百億元的盈餘,許多的市民期期以為不可外,林佳龍也大膽預言:「以台灣塔來清償台中市所有債務,是十分天真的財政規劃!」台灣塔蓋完,台中市政府的債務只有大幅增加,完全沒有任何減少的可能。

林佳龍表示,政府債務淹腳目,公債法只是病徵,財劃不公才是病因,解決地方政府債務問題的治本清源之道,仍在於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林佳龍委員表示,當初馬英九總統信誓旦旦承諾台中人民合併升格後的總總支票,讓胡市長延任市長並當選第三屆市長,如今達到政治目的,中央卻沒有因為五都升格而修改財政收支劃分法,合併升格後,財源卻落空,致使台中財政收支的差短缺至少200億元。難道這是因為胡市長跟馬總統關係不好,才讓台中人受害嗎?

公債法§10

中央政府及直轄市政府為加強債務管理、提高財務運用效能,得設立債務基金籌措財源,辦理償還到期債務、提前償還一部或全部之債務及轉換高利率債務為低利率債務等財務運作之相關業務。

前項債務基金資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在其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每年所編列之還本款項。

二、收回逾法定期限不再兌付債券之本息。

三、債務基金之孳息及運用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債務基金為應債務還本或轉換需要,得在不增加原有債務之前提下,以發 行公債、向金融機構舉借、向各特種基金專戶調借資金之方式,籌措資金 配合運用。

第一項債務基金資金用途如下:

一、償還政府未償債務本金。

二、償付前項籌措資金之本金、利息及相關手續費。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其他有關支出。

債務基金得辦理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所編債務利息及相關手續費之支付。

第二項第一款之還本款項,九十一年度應以當年度稅課收入至少百分之四 編列,九十二年度起應以至少百分之五編列。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收支保管 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預算法第 83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時,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

一、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二、國家經濟重大變故。

三、重大災變。

四、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