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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佳龍:別讓肇逃者逍遙法外 提高肇逃刑度 刊載者:林佳龍委員 刊載日期:2012/10/12

由於近年來肇事逃逸案件每年超過2,000件,且案件數逐年升高,雖然我國刑法第185條之4明定,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刑度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實務上卻有逾6成3的判決為科處六個月有期徒刑,因而得易科罰金,以致許多肇事者無法獲得應有之制裁,為了別讓肇逃者逍遙法外,立法委員林佳龍、廖正井、尤美女等24名委員跨黨派提案連署,修法加重肇事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之刑度。

林佳龍表示,目前每年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的案件超過2000件,據地方法院檢察署統計資料,96年至100年共有11,381件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案件,從從96年的2,035件激增至100年的2,619件,案件數逐年增加。

林佳龍指出,今年6月,家住台中的孕婦葉貞妤獨自開車上班,卻被變換車道的貨車擦撞,導致她撞上護欄後翻車,滑行20多公尺後,她被安全帶勒昏而倒吊在車內,肺部受傷造成窒息,肇事的司機不可能不知道,當時有目擊車輛追上前去,示意要求停車,但肇事者不肯,最後未停車就逃逸,事後也不配合辦案,目前該案尚未起訴;林佳龍說,葉貞妤的先生聶子修家人找上他,希望可以修法,調整肇逃刑度,讓肇事者獲得應有之制裁,也減少類似事件再次發生,聶子修的大姐聶碧瑩及二姐聶瑞瑩皆到達記者會現場,向社會大眾表達修法的迫切性。

林佳龍說,據司法院統計資料,96年至100年各級法院判決因觸犯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總計被告人數13,142人,其中457人獲判無罪,而有高達8,106人獲判有期徒刑6個月,被判處六個月有期徒刑者,絕大多數都可以易科罰金,因此,肇事者往往心存僥倖,而後選擇逃逸,未能獲得應有之制裁。

另外,依據現行法令,因肇事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刑度與肇事致人受輕傷而逃逸者,均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未加重肇事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之刑度,令受害者家屬心情難以平復,也間接鼓勵肇事致人於死者逃逸,也是法令需要修改的原因。

林佳龍強調,此次修法加重肇事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之刑度,日前質詢法務部曾勇夫部長時,也獲得修法的承諾,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改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換言之,肇事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法院不得判決科處六個月有期徒刑,亦即不得易科罰金,除非宣告緩刑,否則須入監服刑,此將有效嚇阻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者逃逸,除了可降低肇事逃逸案件數量外,也可減少被害人因未即時送醫而導致重傷或死亡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