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單位:中華民國殘障聯盟
時間:2012年8月22日(三)上午10:00-11:00
地點:國家婦女館(台北市杭州南路1段15號9樓)
無臂蛙王蔡耀星溺斃太魯閣,他的坎坷生命與死訊令人惋惜,年邁的蔡母需要自己辛苦照顧蔡耀星的生活,得不到政府的支持,蔡耀星雖有游泳長才,卻因身障找不到工作,只能從事危險的撿玫瑰石工作來維生,最後溺斃太魯閣。蔡耀星之死突顯了國家長期對身心障礙人權的忽視,倘若國家能落實「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的工作權和第9條的社會保障,像蔡耀星這樣的身心障礙者就會有截然不同的命運。
殘障聯盟將於8月22日發表「身心障礙者人權影子報告書」,以民間團體的角度出發,在「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人權保障的架構下,檢視我國身心障礙人權處境,揭露43個身心障礙人權議題,例如公約第15條要求國家確保人民能平等參與文化生活,但視障者在資訊的取得上仍缺乏點字版、電子書、有聲書等服務,而聽障者在各種活動的參與中也無法獲得手語翻譯和同步聽打的服務;公約第6條要求國家保障人民的工作權,但身心障礙者在就業上仍遭受歧視;公約第13條要求國家保障人民的教育權,但多數校園缺乏無障礙規劃,使身障學生無法和其他同學一起學習。
我國於2009年立法院通過、總統簽字批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簡稱兩公約)及兩公約施行法,兩公約規範了國家保障人民權利所應盡的義務。總統府依兩公約規定於出版了「國家人權報告」,將邀請國際人權專家進行審查,殘障聯盟期盼能將「身心障礙者人權影子報告書」翻譯成英文版供專家審查,讓國內、外社會都能關注台灣身心障礙人權議題,促使台灣身心障礙者人權獲得完整保障。無臂蛙王之死已經無法挽回,但民間的監督和努力卻能讓溺斃的身心障礙人權起死回生!
主持人:王幼玲(中華民國殘障聯盟秘書長)
與談人:陳節如(立法委員)、楊玉欣(立法委員)、馬海霞(中 華民國殘障聯盟理事長)、李秉宏(視障律師)、楊聖弘(視障者,中華民國無障礙科技發展協會處長)、黃淑芬(聽障者,中華民國聾人協會理事長)、周倩如(肢體障礙學生)、王明輝(精神障礙勞工)
「身心障礙者人權影子報告書」大綱
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
第2條 平等權
一、身心障礙者屢遭歧視性言語貶抑
二、《優生保健法》歧視身心障礙者
三、《就業服務法》沒有實質平等權保障
第9條 人身自由
四、精神障礙者強制住院未有嚴謹審查機制
第14條 公正審判
五、心智障礙者未受強制辯護保障
六、侵害心智障礙者的妨礙性自主罪難以成立
第17條 隱私權
七、交通電子票證揭露身心障礙者訊息
八、身心障礙證明文件揭露個人訊息
第25條 參政權
九、身心障礙者之選舉權未獲完全保障
十、身心障礙者無法平等服公職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
第2條 平等權
一、身心障礙者使用金融商品受差別待遇
二、身心障礙者使用公共服務遭受歧視
三、身心障礙者之社會參與仍遭受差別待遇
四、身心障礙者應考權利長期受損
第3條 男女平等
五、女性身心障礙者是雙重弱勢
第6條 工作權
六、身心障礙者的工作權未受保障
七、空間障礙阻卻身心障礙者就業
第7條 工作條件
八、勞動條件未獲保障
第9條 社會保障
九、身心障礙者無法公平獲得經濟保障
十、身心障礙家庭照顧者未獲得經濟保障
十一、身心障礙者無法獲得與工作相關的保障
十二、勞工的職災保障不完全
十三、提早老化的身心障礙勞工得不到經濟安全保障
十四、以戶籍來限制社會保障資格之取得
第10條 家庭保護協助
十五、懷孕的身心障礙婦女缺乏支持
十六、身心障礙者的性自主受限制
十七、身心障礙者的生育自由受干擾
第11條 適足生活權
十八、身心障礙者的適足居住權未受保障
十九、提供輔具仍不足以支持獨立生活
二十、津貼補助無法支持基本生活
第12條 健康權
二十一、身心障礙者無法公平取得醫療服務
二十二、身心障礙者的醫療可近性尚有不足
二十三、身心障礙者的健康權沒有受到重視
第13條 教育權
二十四、特殊教育資源分布不均
二十五、身心障礙者的教育支持不足
二十六、缺乏校園無障礙環境
第15條 文化參與
二十七、身心障礙者無法平等參與各項藝術及文化活動
二十八、身心障礙者無法普及地參與各項體育活動
二十九、身心障礙者無法平等享有視聽資訊之權利
三十、視障者的資訊取得仍有落差
三十一、無障礙環境無法落實,導致社會參與權利受損
三十二、缺乏無障礙交通,導致無法參與休閒活動
三十三、聾人文化並未受到應有之尊重與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