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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時安樂走時安寧-送給社會大眾的聖誕禮物」記者會 刊載者:楊玉欣委員 刊載日期:2012/12/21

立委楊玉欣所提「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修法案,預計將於12月21日完成三讀程序。此次修法匯集了安寧緩和醫療、哲學、倫理、法律等各領域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的意見,共通過修正條文28處。修法通過後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將更能幫助末期病人得到善終,家人了無遺憾。

面對人生最後一段路,大多數人都希望「好走」。但在台灣,儘管有「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許多末期病患在死亡之前,仍必須承受不必要的痛苦與恐懼。為避免「不得好死」的悲劇繼續發生,立委楊玉欣提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修正案,將「拔管」(亦即終止或撤除心肺復甦術及維生醫療)與「不插管」(亦即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適用相同的法律規定;改善現行條文對於「安寧緩和醫療」、「心肺復甦術」等概念的不恰當定義;新增「維生醫療」、「維生醫療抉擇」等名詞。此外,對於未成年或無最近親屬的末期病人以及病人自主權的相關條文,也做了更周延的規範。

此次修法的主要目標之一是讓「拔管」與「不插管」適用相同的法律規定。現行條文針對沒有病人意願書時之「不施行心肺復甦術」與「終止或撤除心肺復甦術」分別制定了不同的要件,前者較鬆,最近親屬一人同意即可;後者較嚴,要四代同堂一致同意撤除且經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才得以「拔管」。然而,這樣的規定並不合理,因為對於死亡於近期內不可避免的末期病人而言,「不插管」與「拔管」並無太大的倫理區別。依此,此次修法讓「撤除」與「不施行」適同相同的法律規定。

此外,本次修法也釐清許多重要概念。首先是將「安寧緩和醫療」與「不施行心肺復甦術」這兩個概念脫勾,前者旨在減輕病人生理、心理與靈性的痛苦,以提升病人的生活品質,不應將之與病危時不急救混為一談。至於「心肺復甦術」也應回歸醫療臨床的常規用法,將之定義為對臨終末期病人所做的標準急救程序,而與「維生醫療」有所區隔,後者是指維持末期病人生命徵象,但無治癒效果,只能延長其瀕死過程的醫療措施。

現行條文對於未成年末期病人以及無意願書亦無最近親屬可簽署同意書之末期病人之規範未臻完善,此次修法一併加以修正。楊玉欣委員感嘆,只為延長末期病人瀕死過程的無效醫療,不僅使病人無法善終,家屬感到悔恨,也使醫護人員無奈,更讓健保資源虛耗。她很感謝社會各界及立院同仁支持,讓本次修法能扭轉上述多輸的情況,讓我國國民之末期生命品質與醫療照顧能邁向多贏的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