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霹靂小組成員出生入死,升遷積分大砍一半
警政署違反行政法理及信賴保護原則,溯及既往大砍資績分
早年為因應臺灣治安狀況,警政署成立霹靂小組擔任重大危險勤務,並依規定給予參與員警加計「資績計分」兩分。然而最近警政署頒佈新的函釋令,卻將加計分減為一分,已經違反行政法理及信賴保護原則。由於資績分是升遷考核的標準之一,此舉已嚴重影響員警權益及士氣,立法委員邱鏡淳要求警政署應該回歸法治,儘速補救。
邱委員表示,74年1月4日到85年4月30日止,依照「特勤機動警網編裝訓用規定」,霹靂小組成員每年每人加計資績計分二分,85年5月起修訂為「特殊任務警力編裝訓用規定」後,加計分改為另加一分。警政署86年還以八六警署字第32651號函釋各省市廳局確認該核計分規定。目前警政署扣砍的積分便是74年到85年間的分數,由二分砍為一分。
警政署為配合行政程序法施行,九十一年十一月修正通過警察人員管理條例20條,相關子法之警察人員陞遷辦法則於今年三月公佈,陞遷辦法中也納入服務年資計分規定,大致與舊規定相同;特勤警力積分規定也延續85年5月以後的規定,特勤警力成員加計一資績分。問題出在警政署6月函釋時,將74年到85年原規定加計兩分資績分逕認定改為一分,才引起基層員警反彈。
邱鏡淳委員表示,新修訂的警察人員管理條例及陞遷辦法並沒有「溯及既往」規定;另依信賴保護原則,早年加計二分是依舊有規定辦理,並經警政署的解釋函確認,員警也確實參與任務,其「信賴基礎與保護要件」兩者俱備,警政署不能逕行扣回資績分。事實上,新法只是將舊的法規、規章整合,九十一年之前,警察陞遷是依警察人員管理條例20條之舊法及其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辦理,另訂定警察人員陞遷要則及單項規定配合實施;也就是說,舊有的規定仍有其法源及依據。警政署扣砍74年到85年的積分,並不符合行政程序。
邱鏡淳委員說,公務人員每年績效是「年度結算」,每年度結算甲、乙等;但警員資績計分卻是「累進」的,還是陞遷「法定要件」之一,除非有「錯給」「誤給」,否則不能說砍就砍。
早年,攻堅救援等特勤任務一向由霹靂小組擔當,加計資績計分二分是給予自願加入霹靂小組成員的肯定;當年冒險犯難的熱血男兒現在都是各警察單位的資深幹員,在面對上級單位唐突的決定時,真是情何以堪!這不僅折鎩了員警的士氣,也否定了當年的霹靂熱情。尤其現在治安惡化如此嚴重,警政署更應該給予員警鼓勵、給予員警支持,怎可不鼓勵員警,反而減少應給的積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