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奇昌委員表示,為有效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政府在1994年11月18日先制訂了「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以下簡稱獎參條例),隨後在2000年1月14日再制訂通過「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希望能透過民間的積極參與,以提升國民的生活水準,並達到促進國內產業升級的目標。在1998年5月1日通過的「政府採購法」中,也有相關的條文將其納入規範,法規的建制可謂相當完整。
洪奇昌委員指出,截至目前為止,依據獎參條例簽約的案例有二,一是高鐵案,另一則是高捷案,原規劃之中正機場捷運BOT案將由政府收回自辦,至於中正機場航空貨物園區案則改依促參法簽約。單就已簽約的高鐵和高捷案而言,民間投入的金額即超過3500億元,若能按照原計畫時程完工營運,其經濟效益自是不容小覷。
洪奇昌委員進一步指出,依據促參法簽約的案例,範圍更廣及交通建設、共同管道、環境污染防治設施、污水下水道、自來水設施、水利設施、衛生醫療設施、社會福利設施、勞工福利設施、文教設施、觀光遊憩重大設施、電業設施、公用氣體燃料設施、運動設施、公園綠地設施、重大工業設施、重大商業設施、重大科技設施、新市鎮開發、農業設施等,內容可說包羅萬象,對民眾的生活品質和國內經濟,可謂影響重大,值得國人投以高度關注。
依據工程會委託台經院的調查顯示,每100億元的民間公共建設投資,約可帶動國內經濟成長0.08%。截至目前為止,依促參法簽約的案例總計有335件,預計可投入之民間投資金額高達2602.9億元,其中工程會所列管的各類重大的公共建設案件,總計有42件。
洪奇昌委員表示,統計資料顯示,依據促參法簽約的案例,在興建階段約可減少政府建設經費1946.5億元、契約期間減少政府財政支出(營運成本)約4650.3億元,契約期間可增加政府財政收入1733.8億元、對於政府財政效益總計增加8330.6億元,此外還可創造70456個就業機會。顯見,這些計畫若能按預定時程有效執行及營運,對國內的經濟發展及產業升級,可以帶來非常重大的效益。
然而,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雖可帶來重大效益,但不可諱言的是,國內的BOT等公共建設案例,亦存有不少缺失亟待改進。因為,BOT等公共建設案所涉及的問題非常龐雜、經緯萬端,需要諸多條件的配合,才能將案件推動成功。一旦有所疏漏,就會導致案例功敗垂成,許多重大公共建設在推動時會引起正反兩面的評價,也就令人不足為奇。因此,近期的高鐵、高捷及ETC等案,會引起國人的高度關注、甚至是批評,也就不令人意外。
洪奇昌委員表示,以高鐵案為例,政府在公告招商時未明定政府需出資(股本)多少,導致簽約後,政府持續出資而引發爭議;而高鐵的強制收買條款,也引發是否有全民埋單之虞的批評。在高捷案中,外界質疑的是,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政府投資是否適合併交民間興建?該案有無採購法之適用?以及主辦機關是否善盡監督管理之責?在ETC案中,民眾質疑的則是,規劃內容未周全考量公益性、使用者權益及服務的便利性?甄審過程是否公平公正公開?以及政府機關為何未做好接管準備工作?
此外,對於外界所關心的議題,例如部份公共建設項目不適合採用促參方式辦理、促參案件是否讓廠商獲利即為圖利?審計單位認為民間機構獲取超越預期利潤時,是否應回饋政府?各機關為達成年度簽約目標而推案不周全,以及廠商備標成本過高、影響參與意願且易生弊端等問題。洪奇昌委員認為,對於這些外界質疑的問題,政府相關部門應儘速深入研究評估,對於有需要改進之處,應儘速研擬具體改善方案。若屬於不實的指控,相關部會首長亦應在第一時間就出來澄清,讓真相得以還原,以免社會輿論遭到有心人誤導、導致風波越演越烈,真相不明、是非不分的結果,就是整個社會可能因此付出無謂的代價。
洪奇昌委員認為,更重要的是,已簽約的BOT等案例若有任何的缺失,政府部門都應該負起督導不周的責任,要求簽約廠商儘速並確實加以改善,這樣這些公共建設計畫才能按預定時程有效執行,民眾也才能恢復對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信心。因此,他認為,未來公共建設應如何推動,哪些公共建設應由民間參與,以及國內已簽約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存有哪些缺失,政府相關單位必須儘速加以釐清、檢討改進。
最後,洪奇昌委員表示,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問題影響深遠且重大,未來經續會中應針對相關問題詳細討論,對於缺失應儘速檢討改進。今天在公聽會中所彙整的具體建議,他也將帶到「台灣經濟永續成長會議」中供各界參考討論,期能獲致共識並儘速將其付諸實行,打造一個真正人本、優質、永續的公共建設,為台灣未來的經濟發展奠定厚實的基礎,進而提升國民的生活水準,同時還能達到促進國內產業升級、有效提升台灣競爭力的目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