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自83年修法以來,十一年來歷經兩次修法,均未臻完善,此次修法較過去歷次更完整、更重要,其中重點之一的修正是有關國立大學校長遴選規定,欲將令人詬病的遴選方式從兩階段改為一階段遴選,對大學運作有了很大的突破。這個共識得來不易,包括教育部在北中南公聽會中,這是與會代表一致的共識結果。尤其,此次修法已經經過兩屆數個會期各黨派的努力,取得相當的共識,在94年11月7日立法院朝野協商順利完成,於本月13日順利通過。
重要的是遴選程序由兩階段變為一階段遴選,而且遴選委員組成的比例,更符合程序正義與民主精神,其中沒有任何一方的勢力過半,也可以避免因為學校代表過多,壟斷整個遴選作業,讓校外有遴選意願的優秀學者望之卻步,更重要的是避免學術圈「近親繁殖」的情形,一而再、再而三地在學校發生。本此修法放寬大學得遴聘外國人擔任校長,這是落實校長遴選之超然立場與精神。
協商過程中也有委員對於遴選代表比例組成有「異」見,欲將學校校務會議推選之學校代表佔五分之二增加至五分之三,其秉持的理由認為這樣希望更符合大學自主。筆者期期不以為然,我個人主張大學屬於社會及全體國民,成員的組成應顧及公平正義原則,更不應獨厚學校代表。如果片面增加校內遴選代表比例,如此並不能真正的落實大學自治,反而徒增大學困擾。筆者身為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召集委員,也曾在大學任教,亦擔任過校務會議代表,認為此次大學法修正通過,正可避免不必要紛爭。
況且此次修法還涉及其他有關大學事務,實有助於大學運作,如強化學院整合、系所主管可由副教授兼任之、大學組織及人事鬆綁,還有明訂學生參與校務會議不得低於會議成員十分之一,發展培養學生自治精神。還有,包括開放外國優秀學者可擔任國內大學校長。這樣的修正,突破國籍法規定限制,可為大學吸引外國優秀學者擔任校長,落實高等教育國際化。另外,多聯學程(學位),使學位(程)多元化,以貼近國際學術研究及產業發展趨勢。
諸如上述所說,在在都說明本次大學法修法的突破,成果得來不易。上述重要修正內容,不但在法制上更趨完整,在實務上更貼近大學實際運作需要,促進大學健全發展,為我國未來高等教育發展奠下厚實的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