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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啟動 雇主變成包青天?! 刊載者:黃淑英委員 刊載日期:2005/10/15

性騷擾防治法啟動 雇主變成包青天!

記者會

性騷擾防治法已於今年初公佈,並將於明年二月五日施行。該法正式啟動後,包括政府各部門以及民間企業單位都必須負起防治的責任,並有罰則的規範,造成許多事業主焦躁惶恐、無所適從。然而距離法令施行剩下不到四個月,相關施行細則卻仍未訂定。因此立法委員黃淑英偕同陳情雇主代表以及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理事長李兆環律師,於94年10月15日上午十點假立法院中興大樓103貴賓室召開『性騷擾防治法啟動 雇主變成包青天!』記者會,呼籲各界正視此問題,並要求政府部門提出因應之道。

性騷擾事件在現今的社會中,仍不斷發生,不僅侵犯女性人格尊嚴更嚴重影響其人身安全,政府應有效且積極地防治性騷擾的發生,但依據現已公佈的「性騷擾防治法」條文內容來看,立委黃淑英對於是否能有效達到防治功效感到存疑,甚至有過度侵犯人民權利之疑慮。其中,最讓人擔憂的問題有主要下列三點:

一、 同樣騷擾,三種處置?

性騷擾事件目前依據被害人身份別的不同分為三種法令來規範,包括兩性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以及性騷擾防治法。其中性騷擾防治法對於行為人採取行政罰的規定,亦即行為人一旦被認定不法,主管機關便可開罰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鍰;但適用兩性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的加害人,卻無罰鍰規定。例如:某甲在捷運上對乘客性騷擾,會被處以罰鍰;但若其在百貨公司對櫃臺人員性騷擾則不需處以罰鍰,造成同樣的性騷擾行為,卻因適法不同而有不同的懲罰程度,違反公平性原則。

二、 雇主變成包青天?

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三條規定:性騷擾案件發生,並經由被害人提出申訴後,其案件的調查權將交付給加害人所屬單位、企業或事業體進行,但何以法令能要求雇主對其受僱人在外的性騷擾行為負起所有調查責任?並且從事調查需具備許多專業能力,一般企業或事業體等是否有專業的人力以及時間來進行性騷擾事件的調查,也令人感到質疑。此外,在如此的調查管道與過程中,是否也有過度侵犯當事人基本人權的疑慮?!

三、 性騷擾防治法讓加害人從重罰遁入輕罰!

性騷擾防治法中第25條與刑法第兩百二十四條強制猥褻罪之規定,兩者之不法構成要件於事實的認定上難以明確劃分,但性騷擾防治法的刑罰為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以下罰金;刑法之刑罰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兩法的罰則輕重差異很大。因此性騷擾防治法立意雖然良好,卻反而可能造成加害人為規避重罰,主張自己的行為是基於性騷擾的意圖,而又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適用於罰則較輕的性騷擾防治法。讓原本要保護受害人之規定,變成了嘉惠加害人之條款。

性騷擾防治法距離正式啟動剩下不到四個月的時間,施行細則至今卻仍未訂定。因此黃淑英立委要求主管機關應立即加快腳步籌備,針對以上問題提出解決與配套措施,且積極對各事業單位進行相關法令宣導。此外,立委黃淑英更將進一步蒐集婦女團體、企業代表、專家學者等各界意見,尋求修法之可能性,以期性騷擾防治法更具有可行性並能有效遏止性騷擾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