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潘孟安服務處新聞稿 96.08.29
針對農民罹患癌症必須治療滿一年後,出具醫療證明才能請領農保殘障給付的不合理規定,立法委員潘孟安昨(29)日提案修正現行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36條規定,要求放寬對農保癌症給付的門檻,經醫療機構診斷為永不能復原者,可先請領百分之五十殘廢補助費,以應付龐大醫療費用,以期落實政府照顧弱勢農民的美意。
潘孟安指出,依現行農民健康保險條例規定,農保被保險人因於保險有效期間罹患傷病,經治療終止且症狀固定,如身體遺存障害,並經就診醫院醫生診斷為永久殘廢(屬殘廢給付標準表中明定器官喪失、缺損或殘缺器質障害者如截肢、洗腎、子宮切除等等;或功能性障害項目已達機能完全喪失,如關節運動障害角度為零度)或治療1年以上尚未痊癒,經就診醫院醫師診斷為永不能復原(屬殘廢給付標準表中之畸形、醜形、運動或機能障害者,如癌症、中風、關節運動障害、視力模糊、脊柱障害等等功能性障害),可申請殘廢給付。
他表示,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62條規定,該條例第36條第1項規定所稱治療終止,係指被保險人罹患之傷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之狀態而言,因此不需經治療一年限制者,需符合『治療終止』+『診斷為永久殘廢或永不能復原』,才能申請。因此依目前有關癌症申請農保殘廢給付案例部分,治療未滿一年者皆無法申請成功。
不少農民向潘孟安陳情,指許多農民罹癌後,往往都拖不過一年便去世,無法順利請領殘障給付,這群最弱勢的病農在最需照顧及醫療開支時,農保卻無法即時支援,等往生後才由家屬請領喪葬津貼十五個月,換算金額等同十五萬三千元之喪葬津貼辦理喪事,並不公平。
潘孟安強調,為提升病農的醫療照護品質,並減輕病農家庭的經濟負擔,他已提案修正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應放寬對農保癌症給付門檻,對於經醫生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癌症,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診斷為永不能復原者,得按其當月投保金額先行請領百分之五十殘廢補助費,以適時支援病農龐大醫療費用,其餘百分之五十殘廢補助費,經治療一年以上方可請領,以便被保險人可以利用這筆提前給付的殘障保險金額獲得妥善照護,補償被保險人暫時無法工作時收入中斷損失,以紓解經濟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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