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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兩岸貨幣清算機制從修法著手立院兩委會今聯席審查 刊載者:藍美津委員 刊載日期:2006/01/09

【2006-01-09 青年日報 重要新聞 】

記者許哲耘/台北報導

攸關建立兩岸貨幣清算機制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八條修正草案,立法院內政及財政委員會今日將再度聯席審查,提案人立委劉憶如盼在立法院休會前完成三讀,讓兩岸金融交流秩序早日步入正軌。

現行兩岸人民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項明定,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於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簽訂雙邊貨幣清算協定後,其在台灣地區之管理,準用管理外匯條例有關之規定。

但提案人劉憶如慮及簽署協定難免面臨一中原則的困擾,主張把簽署清算協定,修改為建立雙邊貨幣清算機制,或者保留「簽署清算協定」,增列或「建立清算機制」的規定。

另一個版本的提案人立委蔡正元也贊同,應積極解決兩岸貨幣清算機制的問題。

他說,由於兩岸遲未開放人民幣與新台幣兌換,已影響兩岸正常的經濟貿易,有關單位應盡快修法,建立兩岸貨幣清算機制,全面開放人民幣與新台幣兌換。

立委藍美津則提案主張,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二條與第二十六條規定,金管會掛牌成立後,有關銀行市場與銀行業之監督管理業務,主管機關應由財政部改為金管會。

有鑑於此,她說,原條例中除第二項「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訂定辦法,許可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進入台灣地區」無須更動外,條文中其餘項目凡有主管機關的文字,都應修正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劉憶如也持相同看法,兩人版本有可能併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