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整 不再漫漫長路 立院委員會通過修正草案
刊載者:羅世雄委員
刊載日期:2006/01/03
公司重整 不再漫漫長路 立院委員會通過修正草案 限定關係人會議溝通不得逾一年
【2006-01-03 經濟日報 綜合新聞 記者李娟萍/台北報導 】
經營不良公司重整之路,常曠日廢時,立法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昨(2)日通過「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關係人會議的溝通時間,不得超過一年,否則法院可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終止重整,以免損害當事人權益。
現行公司法對於公司重整的法令規範配套不足,導致大多數經法院認定有重建更生可能,而裁定准予重整的企業,卻因法令配套不足,無法周延完成重整程序,到頭來,還是走到破產的地步。不僅不符合公司法有關公司重整規範的立法意旨,且無端耗費國家及社會資源。
立委羅世雄等32人及立委魏明谷等52人針對公司法與「重整」相關條文,分別提案予以修正,以加速進行重整程序,提高債權人及投資者的投資意願,健全公司重整制度。兩案都在昨天的立法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審查通過,並將提起院會討論。
公司法這次修正重點,主要是限定關係人會議的溝通期限為一年,促使關係人早日作出具體可行的重整計畫。
現行法規定重整計畫的可決,須經關係人會議各組表決權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算數,在實務運作上非常困難,也是眾多經法院核准的重整案,遲遲無法通過重整計畫、執行增減資及清償債務方案的主因。因此,立委提案在這次修法時,降低重整計畫的可決門檻,為各組表決權總額的二分之一,以利重整程序的進行。
其他重要修正條文,包括公司依重整計畫發行新股,可以排除員工及原有股東的優先承購權;代表法院的重整監督人,如有數人時,關於重整事務的監督執行,以過半數同意行之;並增訂「操守」原則,為公司重整人消極資格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