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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正案 公司重整 1年為限 重整發行新股 刊載者:羅世雄委員 刊載日期:2006/01/02

公司法修正案 公司重整 1年為限 重整發行新股 可排除員工及原股東優先承購權

【2006-01-02 聯合晚報 理財話題 記者沈明川 /台北報導 】

為讓經營不善公司能順利重整,不致走到破產地步,立法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審查通過公司法修正案,關係人會議必須在重整裁定送達公司後一年內討論通過重整計畫,否則法院可以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終止重整;另外,重整發行新股時,可以排除員工及原有股東的優先承購權。

現行公司法對於公司重整法令規範過於嚴苛且配套不足,讓經營發生問題的公司很難順利完成重整程序,終究走到破產的地步,立委羅世雄等32人與魏明谷等52人各提公司法修正案,並於上午順利在立法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審查通過。

審查通過有關公司重整重要條文如下:

1.公司重整人準用公司法第30條之規定,意即除專業外,另有操守的適用原則。

2.法院裁定公司重整,裁定書除通知主管機關外,並由公司黏貼裁定書影本於該公司所在地公告處。

3.公司重整發行新股時,也可以排除員工及原有股東→優先承購權。

4.重整監督人有數人時,關於重整事務之監督執行,以其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5.重整計畫之表行,應經各組表決權,由現行規定的1/3,降為1/2。

6.關係人會議應在重整裁定送達公司一年內討論通過重整,否則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終止重整;其經法院裁定命重行審查,如果未能在裁定送達一年內討論通過重整,亦同。

另外,有鑑於公司進行重整時,小股東如果進行抗告,因而讓公司重整受到拖延,但是小股東權益又不能不予保障,經濟及能源委員會也做出附帶決議,要求司法院修改非訟事件法,將處理抗告的時限做出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