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患治理條例草案是法律案 立委本於職權可修改條文
刊載者:羅世雄委員
刊載日期:2006/01/12
王金平:治水條例加碼 立院有權決定指「水患治理條例草案」是法律案 立委本於職權可修改條文
【2006-01-12 青年日報 重要新聞 郭凱杰 】
針對立法院考慮將八年八百億「水患治理條例草案」的預算調高到新台幣一千一百六十億元,違反憲法規定立法院不能做出增加預算的決議,立法院長王金平昨天強調,「水患治理條例草案」是法律案,而非預算案,立法院有權決定條文內容跟金額數目。
根據朝野黨團協商的內容,朝野立委都支持擴大治水範圍,無黨籍立委高金素梅爭取原住民地區水土保持一百六十億元,農業縣市立委張碩文、洪玉欽、林正峰等人也呼籲關注農田水路等治水問題,增加農田排水五十五億元,都市區立委包括羅世雄等人則為下水道請命,也就是說各縣市立委亦紛紛為自己的選區請命。其中以雲林縣八十二億餘元、彰化縣七十六億餘元、台南縣七十五億餘元較高。
王金平表示,水患治理條例是法律案,與預算案不同,立委本於職權,本來就可以修改條文,但不論怎麼修改,也一定要經立委同意,並經議會議決通過才算數。
王金平指出,這個跟預算的編制不一樣,這是法律案,法律案裡面各個條文、各個數字,當然立法院都有權自己決定,這是一個法律案,不是等同一般預算的編列。
王金平也說,預算的編列是政府的權力,當政府將預算案送到立法院審查,立法院只能維持原案或是刪減,希望外界不要將預算案還有法案搞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