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新大學法學院之課程設計---兼論法學基礎課程之內容
一、 目前各大學法律系法學基礎課程之現況
法律系法學基礎課程受先前受教育部部定必修學分政策之影響,各校差異極小。其後,教育部去消的部定必修學分,並要求各校減少校院系三級必修學分,以鼓勵學生經由選修而形成個人專長。然而,法律學系受其性質之限制,困難頗多。
1. 法律系之必修科目不應妄予刪減
法律教育為職業教育(Professional school)類同於醫學院、護理學院、神學院、與音樂學院。各校業多已法律科系獨立成院,如東吳、政大、世新、銘傳、台大皆已獨立成院。可見法律科系確與其他科系有異,識者所見略同。近年,教育部著眼於學術風氣之自由,大力刪減各科系之必修科目。法律系之必修科目有其一定規模之基礎學科,妄予刪減是不務實際的。
由於社會問題之多樣,法律各種類科之基礎也因而不同,從而具備各種基礎之人才均對修習法律皆有貢獻。美國將法律教育設定為研究所階層,自然有其道理。就現階段言,已有東吳、政大、世新接納非法律系畢業生修習研究所課程,即通常所稱「碩乙組」。世新最近開設在職專班,更限定修習理、工、農學科背景之在職人士,針對智慧財產成立專班。其目的便是要培養一批修習自然科學背景之人,成為兼習法律,有能力處理相關領域專利或著作權之專業人才。
大學階段修習法律,在本質上產生究為通才教育抑專才教育的疑慮。以法律教育為職業教育的假設,很難認為是通才教育。若認為是專才教育又勢必要捨棄許多基礎學科。是故,在目前屬於大學部之法律學生仍應修習一些基礎學科,如政治學、經濟學、社會學、會計學、財經學等。甚至眾多教育部一再強調之通識課程,皆屬重要之修習課程。
至於法律有關之必修科目,由於法學之範圍原本即如是寬廣,實在無法再行刪減。教育部希望就法律有關之必修科目再加刪節,以目前國家考試之內容計,即已在六十幾個學分以上,是故目前法律有關之必修科目已無減少之可能。
2. 增加法學理論科目
法律系之課程可大分為基礎學科、專業選修科目、及理論學科。所謂基礎學科,蓋指憲法、民法(總則、債編總論、債編各論、物權、親屬、繼承)、刑法(總則、分則)、商事法(商事法總論、公司法、票據法、海商法、保險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國際私法、破產法、強制執行法、行政法。此外,法學理論科目為法學緒論、法理學、法制史、法學方法論、法律倫理學、法律社會學等。近年,各界對司法改革之呼聲不斷,司法界紀律之混亂不堪,實與法律理論科目之不受重視有直接關係。
再者,加強專業選修科目之開設,於提升司法品質有極大關聯。無論考慮在大學法律系的三、四年級或研究所的階段,分就刑事法學、犯罪學、稅法、智慧財產、商事法等,開設課程群組,以供專長之養成。在醫學院言,我們能瞭解分科教育之重要,奈何法學領域卻不認為分科專業教育之重要?近年,因電腦、遺傳工程等科技之進展與跨國產業之興盛,產生新興之法律領域。類此新興法學猶賴法學界之研究與開課傳授,方能因應社會變遷。
3.法律系教學不宜以考試取向
大學教育之重點,在於研究、教學與服務三項。大學教育自有其神聖之面向。
法學之資料中包括Jurisprudence 與 Doctrine 兩類。所謂Jurisprudence經常被迻譯為法理學,並不精確。Jurisprudence 其實就是「判決彙編」,也就是「法院的法」。相對的便是被譯為「主義」的Doctrine 是「大學的法」。「大學的法」應該是引領「法院的法」進步的基礎。目前,司法官的考選被列為特考,是以司法院用人為考量重點,考試科目極為注重判例,也就是「法院的法」。影響所及,法律系之教育變成了考試補習班。法律系之教育經常被考試帶著跑,完全忽略了學術對實務引導之重要性,常令理論之研究者受到不合理的冷落。法律系教學對判例,應是基於研究批判的角度;而不是為了因應國家考試的需要。法律科系畢業生日後均將面臨各類考試,如司法官特考、律師考試、法務人員高普考,因而注重考試並無不可,但是學術界對「法院的法」的批判,提出「大學的法」的看法,卻是不可或缺的。
4. 增加實務操作之訓練課程
法律系是著重操作的科系,不能僅止於理論之傳授。司法實務對法學教育之重要性是另一重要觀點。由於大陸法之特性不同於英美法,不會在一般課程中接觸訴訟文件。因此,除非有特殊之設計,大學法律系之畢業生通常不會撰擬訴訟文件。目前各大學法律系對於實務操作之訓練課程太少,以致於法律系之畢業生無法因應職場之需要。每每畢業以後進入法院或律師事務所,即使考得律師執照,亦均必須接受一段訓練期間,否則幾乎完全無法勝任。因此,法律系基於其性質為Professional School,其教師之具有實務操作之經驗與能力,乃有特殊之重要性。
二、世新大學法學院目前之課程
世新大學法學院目前之課程有幾項特色:
(一)自一年級至四年級均開設民、刑事個案研究,採小班教學,以seminar之方式,經個案討論幫助學生了解法律實務與理論間之關連性。
(二)債總提前至一年級下半年即與民總同時進行,以幫助學生易於了解民法總則之內容。債各亦因而提前半年,對提早建立民法債之觀念有所助益。
(三)自一至三年均開設英美法課程,除教導英美法律之基本概念外,兼為傳授法學英文之研習。
(四)選修課程以智慧財產與財經法律二者為課程組,寄望能循序培養學生初步的專業學養。世新大學在建校理念中,非常凸出實務操作,主張「德智兼修,手腦並用」;同時亦秉持多年一貫全校課程「以傳播為主軸」。故在課程之安排上,特別強調實務演練與智慧財產課程。
唯目前所遭遇之困難,在於三四年級目前仍為單班,受到選修最低人數之限制,仍有因選課人數不足而遭停開之可能。此一現象待兩年內自然增班後便可解決。
此外,學生修課學分一年級為二十五學分,二年級以上則受二十一學分上限之困擾,學生常有想選課但怕超修的苦惱。目前,已經透過行政會議提案,修改學則去消學分上限。如此對學生選修課程定將有所助益。
三、結語
法律學系之課程受限於基礎科目原已甚多,不易透過選修課程顯現各校特色。世新大學在設立法學院之初,便決定單設法律一系,決定以智慧財產權及財經法律為兩個研習重點,決定強調實務課程,並決定注重法學理論課程。四年以來,大致均能依照原先規劃之方針逐步進行,目前研究所及在職進修班也先後獲准成立,盼望法界先進時賜教言,使世新大學法學院在諸位督促之下能有所進步,期為國內法學教育略盡棉力。(民國八十八年發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