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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憲總統機密特權 擴充扁權力 刊載者:李復甸委員 刊載日期:2007/06/18

2007-06-18╱中華日報╱第4版╱專題報導╱資訊中心

一釋憲一判決 期司法展現獨立專題報導 前言及討論題綱

星期專題:司法展現獨立自主的精神、提出精彩的釋憲與判決

前言:

不論是大法官針對國務機要費案釋憲、或是高雄地院的判決,都說明了台灣司法界還是有一些不畏權勢與惡勢力的骨耿諤諤之士,所以才能在釋憲案與判決案都作出對執政當局並不見得有利的結果。

其實在釋憲案出爐以前,國人對大法官會議並不抱持樂觀的期待,因為近幾年的大法官會議釋憲,很明顯的有向政治勢力妥協的跡象,所以當這次十三位大法官同時無疑義通過這個釋憲案後,確實令各界大感意外,因為大法官固然同意總統擁有「國家機密特權」,但是卻認定這個特權必須要依照法律規定行使,不能隨總統個人意願說某項文件是機密就是機密,其他釋憲案的說明,使得大家擔心「釋憲後將使國務機要費弊案無法審理」的狀況將不可能發生,未來陳水扁一卸任之後,就必須要馬上受到司法的訴究,這是大法官會議展現風骨極為成功的一次。

高雄地院宣判市長選舉的官司結果是「陳菊當選無效」,更是使得藍軍士氣大振,一般人也認為司法難得的不再偏袒扁政府,因為過去三一九案中,扁政府明顯的以詐術與惡質的負面文宣在最後一天翻盤,但司法卻不加以追究,現在高雄地院則明白的表示「選舉不容許以惡質方式進行」,是對民進黨這些年來惡質選舉的當頭棒喝,應當可以阻遏未來這種「投票前奧步」的氾濫,對我們國家的民主發展絕對是有積極幫助。

為了使讀者更深入了解這兩大司法表現的重要性、與他們對台灣未來民主發展與政治進程的重大影響,本報特地請李復甸、林騰鷂、隋杜卿、桂宏誠、侯漢君等五位學者,精要的評析這兩項司法表現的未來深遠影響,以下是學者講述的重點整理:

討論題綱:

一、 這次大法官會議釋憲,將總統的刑事豁免權作了詳盡的解釋,使得陳水扁的作證、與他家人親信都不能引用豁免權而免於訴究,這是不是對審理國務機要費弊案有積極助益,而不必擔心「無法審理下去」!與事前大家的預料是不是有極大差距?

二、 釋憲案允許總統有完全的「國家機密特權」,但又規定此特權之行使必須要依照法律程式,這樣是不是將總統的「機密特權」加以嚴格的約束?陳水扁能不能引用這種「機密特權」,將國務機要費的支用情形列為「機密」,而使得法院無法審理下去?

三、 高雄地院判決陳菊「當選無效」,未來高雄市長將會有怎樣的補選程式?二審定讞後會不會與立委或是總統一起選而形成「三合一選舉」?補選的藍綠優勢何在?民進黨自認會大勝,可能嗎?如果三合一或是二合一選舉,對藍綠那一方較為有利?

四、 這次地院一審判決陳菊陣營在投票前禁制時間,向對手進行無法因應的負面宣傳,而違反選罷法第一零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陳菊當選無效,這是否代表未來選舉時不能再任意以「奧步」來騙取選舉的勝利?對我國選舉有那些積極的幫助?

五、 高雄地院判決出爐後,陳水扁、蘇貞昌等人不斷的批評判決不當,並認為補選民進黨一定能獲得勝利,這是不是有「以行政干預司法」的嫌疑,應當如何來斥責這種公然干預司法的惡行?這種行為到底未來會不會影響二審的判決?(本報記者孫香蘭規劃訪問整理)

2007-06-18╱中華日報╱第4版╱專題報導╱資訊中心

釋憲總統機密特權 擴充扁權力

●李復甸(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親民黨不分區立委)

目前不少人認為大法官釋憲後,對台北地院審理國務機要費案有積極助益,至少不必擔心釋憲案會限制法院審理此案,但我認為其實對國務機要費弊案的審理影響,並沒有如大家所想像的那麼重大,因為此案已經審理很長一段時間,法院所掌握的證據也極為充分,大法官本來就不會以釋憲方式阻撓此案的審理,所以釋憲案在實務上並不會對國務機要費案的審理產生太大的差異。

以個人的法律見解來說,其實大法官會議此一釋憲案,實質上還是有對總統許多迴護與優遇的地方,首先,很多人認為釋憲案將「總統機密特權」規範在「依照法律行使」的限制下,對陳水扁的玩法弄權將可有所遏止與嚇阻。這點我不贊同,因為實質上我國憲法與法律上都沒有所謂的「總統機密特權」這類規定,但大法官卻創設了憲法上所無之總統機密特權,這點實質上應該是擴充了總統的權力,依照大法官之解釋理由書中,「總統於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賦予之行政權範圍內,為最高行政首長,負有維護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之責任」,但我們都知道憲法第五十二條並未賦予總統有國家機密特權,大法官卻賦予總統這種機密特 權,當然是實質增加憲法所無之總統權力,這點在民主憲政應當求取權力制衡的原則來說,極為不妥。

其次,雖然有些人認為釋憲案並未將吳淑珍與陳水扁親信「列入豁免權範圍」,而使得國務機要費弊案的審理不會遭到停止的問題,但是以釋憲案內容有關大法官「讓總統有權可以決定是否交付證物及訴訟程序中之證物機密」的認定,我認為這還是使得本解釋已實質的將總統之刑事豁免權,延伸至總統以外之人,這樣對國務機要費的審理還是會產生嚴重的影響。

因為,固然依照釋憲檢察官與法官對於總統未合理釋明時,得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為處分或裁定,但是同為行政權之檢察官,及勢單力薄的法官,怎麼可能有能力或膽識挑戰總統,所以這樣的規定等於沒有第三人可以監督總統,在民主國家中根本就是違背常理。

而且法院審理個案的時候,依釋憲文涉及總統已提出之資訊者,總統亦可在程序中改核為機密,故對於續行之訴訟程序,相關之案情之揭露則造成極大的阻礙,故在他人案件中,相關之證據,與總統有關者總統可以決定其是否屬與機密,如此一來,將會造成總統欲刻意袒護之人,可以逍遙法外,而不受刑事追究,如此解釋使總統與其黨羽將成為最大的犯罪集團,而不受司法之追訴,這是釋憲文最不能令知情者認同的一點。

總之,雖然釋憲文中將總統行使機密特權的程序有「依法」的規範,但是陳水扁根本就是一個視法律如無物的玩法弄權者,他最喜歡鑽法律漏洞,對旁人來說或許看到的是釋憲文加諸法律的限制,對陳水扁這種人就只會看到他可以濫權的「依據」,所以過去沒有的「總統機密特權」現在有了,就是陳水扁自認的利多,大家要從這方面看而增加對陳水扁的監督,那才能讓釋憲的副作用減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