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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豁免權 大法官開2後門 刊載者:李復甸委員 刊載日期:2007/06/16

2007-06-16╱聯合報╱第04版╱要聞╱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總統豁免權 大法官開2後門

國務機要費案公訴檢察官表示,國務費案的大法官解釋,對台北地院審理中的國務費案沒有什麼影響,陳水扁總統的筆錄以及所謂的六件機密外交卷證資料,仍然具有證據能力,但未來可能成為檢辯攻防的重點。

審理本案的台北地院合議庭,則不願對大法官的解釋表示任何意見。

吳淑珍等被告的律師團,在大法官解釋出爐後都「外出開會」,討論下一步該如何因應。律師洪貴叁表示,律師團尊重大法官的解釋,既然解釋文認為總統享有國家機密特權,合議庭就應採不公開審理。

公訴檢察官指出,依大法官的解釋,將總統刑事豁免權擴大到偵查中也不能依被告身分對總統展開偵辦行動,但這號解釋開了「兩個後門」:一是對他人的刑事案件,可以對總統作證據調查及證據保全,二是總統若自願配合偵查而拋棄個案豁免權,並不牴觸豁免權規定。

公訴檢察官表示,檢察官陳瑞仁兩度就訊陳水扁總統,訊問前有通知陳水扁,並經陳水扁同意;因此,陳水扁既然是自願配合陳瑞仁的偵查,等同拋棄他在個案上的刑事豁免權,他所作的筆錄也就有證據能力。

但公訴檢察官對大法官所創設的「總統享有國家機密特權」不以為然,認為既然已有國家機密法的規定,何必要再創設所謂的「總統國家機密特權」。大法官不應該在法律框架外,另外再開一扇門,因為國家機密法規定的很嚴謹,機密必須經由法定的核定程序,但總統的國家機密特權卻沒有詳細規範,總統可以隨便說是機密就是機密。

公訴檢察官認為,依大法官的解釋,總統對他人刑事案件仍有作證義務,因此陳水扁的筆錄對吳淑珍等四名被告仍具有證據能力;但將來陳水扁卸任後,檢方追訴他涉及的國務費案刑責時,必須對陳水扁「重新訊問」,過去的筆錄不能起訴。

【記者陳志平、林新輝、林河名、黃雅詩/台北報導】對大法官有關總統刑事豁免權及國務機密的釋憲結果,國民黨秘書長吳敦義昨天痛斥是「鬧世界笑話」,立委雷倩、高思博均質疑大法官做了擴張解釋,為總統躲避犯罪偵查開了大門。

不過親民黨立委、律師李復甸認為,大法官對總統豁免權的解釋,認定總統的刑事豁免權只及於總統自己,不及於總統為他人刑事案件做證的義務,因此大法官的兩件解釋案其實對院檢及總統雙方「各打八百大板」,這樣的解釋不痛不癢,對一審已接近尾聲的國務機要費案,應不致有太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