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李復甸國會研究室
新聞稿
「作對的事情,把事情作對」
「該做的不做,不該做的做」
立法委員李復甸於九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於院會對行政院長張俊雄進行施政總質詢,李委員表示基於保障人權,上會期已提出刑事訴訟法第163、34、41等條之修正建議,確保司法程序正義,兼為保障被告之基本人權;為關心弱勢、追求正義,將提出修正民法繼承制度,改以限定繼承為原則;又對於檢察官濫行訴追,對於特別費性質南北認定不一、公訴檢察官曲意迎合偵察檢察官,湮掩真相,造成司法惡例,且關於檢察官具體求刑部分,其性質為何?只是一種法律意見的表示或是指導法官的審判?此些司法實務上出現的種種問題,提出批評。
關於檢察官在偵辦案件中,對於關係人的傳喚通知及之後的處理,是相當有問題的,刑事訴訟法中並無關係人,既非證人,亦非被告,檢察官通常是以通知書及瞭解案情為由,請關係人到場說明,而後若其有犯罪嫌疑再直接將其轉為被告身份,甚至是當庭逮捕,聲請羈押。檢察官此種作法,不僅違背不自證己罪原則,更讓關係人在詢問無法準備,常與人民措手不及之感。
又檢察官於起訴狀中,常有具體求刑之語,而遍尋法律規定,只有在刑事訴訟法289條中僅在言詞辯論之後審判長應予當事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之規定。故檢察官此種求刑是違反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且逾越審檢分立之原則,指導法官認事用法殊為不妥,質詢後施茂林部長亦表示,應該立即檢討。
檢調單位在偵辦案件中除了有上述的問題外,亦常有抓小放大、瘋狂起訴等狀況。在東周尚書中說到,職司審判工作之公務員,其若因「唯官、唯反、唯內、唯貨、為來」而故意出入人罪,可惡至極,而現今亦可用刑法125條枉法裁判瀆職處罰之。故檢調單位在偵辦案件要謹慎小心,對被告有利或不利之證據皆要注意,以避免出入人罪。
目前行政院對於民進黨所申請之公投入聯,大肆使用公家資源為其宣傳,公投入聯不僅在程序上違法,實體上亦是違憲,此種違法又違憲之公投,行政院卻仍投入國家資源大肆宣傳,根本已違反依法行政原則。李委員最後建議院長:「作對的事情,把事情作對」、「做該做的事情、不做不該做的事」,在立法院本屆最後會期,好好做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