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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私立學校法 私校盈餘二分之一 可進行投資 刊載者:李復甸委員 刊載日期:2007/11/06

2007-11-06╱工商時報╱第A10版╱稅務法務╱薛孟杰

立院初審私立學校法 私校盈餘二分之一 可進行投資

立院教育委員會五日初審通過私立學校法修正案,明訂私立學校累積盈餘的二分之一,得進行投資,以藉投資增加學校財源。但若投資虧損,董事要對虧損額度負連帶責任。

私立學校法修正案同時規定,未來私立學校每學年度向學生收取費用的項目、用途及數額,應予公開,並應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及招生簡章載明,讓相關資訊更公開透明。

過去,教育部對私立學校的投資規定相對嚴格,要求校方要投資,僅能使用員工的退休基金,或是要成立專門的投資基金專款專用。但隨著國內學校總數增加,預算補助僧多粥少,教育部因此決定放寬學校資金的投資額度,五日也在立院教育委員會終獲得初審通過。

初審條文規定,私立學校收入用於當年度預算項目支出的賸餘款,經學校法人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得於累積盈餘二分之一額度內,轉為有助增加學校財源投資,或用於同一學校法人設立的其他學校。

但若投資違反規定導致學校法人虧損,參與決議的董事應對虧損額度負連帶責任補足。

但審查過程中,仍有立委認為政府不應對私校管太多,立委李復甸即認為,既然是私立學校,教育部對於其投資額度就不應該管太多,只要注意董事替學校賺到的錢是給校方、還是進入自己的口袋,如果是後者,應以加重董事背信罪嚇阻,但經協商後,教育委員會仍決議,維持原審查條文的私校投資額度。

此外,教育委員會昨日也初審通過,私校董事會組成與任期,董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學校法人董事會置董事七到二十一人,並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推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