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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法39條將有侵害當事人權益之虞 刊載者:李復甸委員 刊載日期:2007/11/28

立法委員李復甸國會辦公室

新聞稿

會計師法39條將有侵害當事人權益之虞

親民黨籍立法委員李復甸,針對昨日三讀通過之會計師法第39條第六項規定,會計師得擔任「工商登記、商標註冊、專利代理及其有關事件之代理人;稅務案件代理人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申報之簽證;充任檢查人、清算人、破產管理人、仲裁人、遺囑執行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或其他受託人;關於會計之制度設計、管理或稅務諮詢、稽核、調查、整理、清算、鑑定、財務分析、資產估價或財產信託等事項;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之簽證」以上業務之訴願或行政訴訟代理人,李委員認為此種規定侵害律師之訴訟專業,並認為將訴訟案件交由未經訴訟法專業訓練之會計師辦理,更對當事人之權益有莫大的損傷;再者,會計師畢竟不是執業律師,在法庭上的所有訴訟行為,皆非為律師法所管,若會計師在法庭上有不當行為,法官要依何種法律制止之?亦是一大問題。

李復甸委員強調,立法應注重當事人之權益,並應讓專業人士發揮其專業能力,適才適所才是正道, 其認為會計師在此些業務上是處於一種輔佐之地位,而非主導位置,讓其能單獨為訴訟代理人甚為不當,故反對此種粗糙立法,將對此法條提出復議,以維護一般人民權益。

相關資料請參閱:立法委員李復甸教授部落格http://fuldali.blogspo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