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0113侯彩鳳委員新聞稿
機場園區發展條例與勞保條例第20條,1月12日院會三讀通過,
彩鳳深感欣慰,本勞工作權不受影響,本勞權益更加保障!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33條原規定:「園區內之自由港區事業聘僱外國人之人數、工作資格及審查之標準,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會商主管機關定之。」意即外勞聘用之標準,只須交由交通部與勞委會協商後訂定,不受現行條文約束。此條例一公佈,立即遭到本國勞工撻伐,彩鳳對此條例亦感到憂心與憤怒,隨即於98年11月4日在院會提出臨時提案(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內容為:要求勞委會應堅守捍衛勞工權益之本分,在有關鬆綁外勞進用比例之協商上,不可違背現行法令規定,以保障本勞工作權益。
彩鳳並於97年11月26日在交通委員會質詢交通部游芳來次長,要求交通部在航空城條例有關外勞進用比例上之規定,應以自由貿易港區發展條例第11條規定為底限,不得再放寬;更於97年12月8日在交通委員會審查本條例時,提出第33條修正動議。其內容如下:「機場特區事業聘僱外國人之招募條件、行業、數額、聘僱與管理及罰則等,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商本機場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依就業服務法規定辦理。」
彩鳳並在97年12月23日與98年1月5日兩次朝野協商中,強烈主張維護本勞權益,而昨日搶救工作行動委員會成員也至立法院陳情。最後院會三讀通過之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33條為:「園區內自由港區事業聘僱外國人之招募條件、行業、數額、聘僱管理等,依就業服務法及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辦理,但服務業不得雇用外勞及陸勞。」彩鳳深感欣慰,本勞工作權不受影響,本勞權益更加保障!
另外,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修正案,在彩鳳與黃淑英、徐少萍等委員努力下,昨(12)日院會三讀通過後,未來非自願離職的婦女勞工,仍能請領生育給付,使得婦女勞工朋友不必再擔心因為懷孕,成為雇主資遣的首批對象。
新聞聯絡人:洪助理235882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