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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彩發行可以 盈餘分配免談 刊載者:陳節如委員 刊載日期:2008/04/29

運彩發行可以 盈餘分配免談

會後新聞稿

針對星期一立法院財政、內政委員會即將聯席審議的「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六條修正草案中,規定「....但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盈餘百分之八十,專供中央體育主管機關作為舉辦國際認可競技活動及發展體育運動之用。」希望搶在 五月二日開始發行運動彩券之前修法通過,讓運彩盈餘可以挹注體育運動的經費。台灣社會福利總盟及立法委員陳節如同聲表達反對。

陳節如委員認為,運動彩券盈餘八成體育支出,已經違反「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的立法意旨!陳節如委員強調,「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1條,開宗明義就說明了發行公益彩券是為「增進社會福利之用」,但社會福利就法理上來講,即使採最廣義的解釋,社會福利都不會包括體育運動;就國際慣例而言,也沒有一個國家的社會福利項目會包括舉辦體育比賽或發展體育。因此,行政院所提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完全背離立法意旨。

台灣社會福利總盟白秀雄理事長表示,行政院僅引用「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四條第二項做為發行依據,無視目前對於運動彩券的規劃與其他條文中的規定互相抵觸,這種選擇性適用法律的作為,實不可取。

此外,在行政院所提修正草案的說明中,提到財政部未來將配合修正「財政部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組成辦法」,使監理委員會成員增加中央體育主管機關、相關學者專家代表,但是社會福利與體育運動性質完全不同,兩種專業如何在同一個會議上進行討論?將來在監理委員會中將天下大亂,因為原盈餘配配方式已在財政部監理委員會組成辦法中明確界定其分配比率(國民年金準備45%;全民健保準備5%;各縣市政府50%),並配合內政部辦理的各縣市社會福利業務考核機制,由財政部會同主計處強力監督公彩盈餘的管理與使用,並已逐步將相關管理方式納入法律規定。依照體委會規劃,將來將設置體育發展基金,以逐案申請方式進行補助,將來兩套管理系統、兩套補助規範將如何運作?將來主計處可能違背自己定下的規矩,同意讓這個有年限限制、不穩定的財源的基金在體委會設置嗎?

陳節如強調,他個人從未反對發行運動彩券,也認為其盈餘應專供體育發展之用,但是對於行政院體委會「先上車、後補票」「先招標、後修法」,為了取得發行的法律依據,不另訂「運動彩券發行條例」,僅是在「公益彩券發行條例」劃出一塊租界區企圖就地合法,這樣粗糙的處理方式,將來必定衍生出更多的問題!由於運動彩券是競技而非機率型彩券,其安全防弊措施更為複雜而重要,其中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的部分,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而體委會卻只打算以「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第六條授權的「發行計畫」來處理,將來必定爭議不斷。

再者,運動彩券目前估計6年可累積共160億元的盈餘,平均每年約26.6億元,等於行政院體委會目前年度歲出58億元,迅速膨脹為1.5倍。然而政府施政為何不循正常管道編列穩定的公務預算,而要再次以發行彩券來籌措?何況每10元的銷售量才能創造出1元的盈餘,等於從民眾身上搜刮大量財源,再進行不合理的資源重分配,其中堪稱「利多」的受益對象,恐怕只有負責發行的銀行財團而已!

回顧公彩發行的盈餘起伏,91年度到96年度可分配盈餘從發行第一年的296億(92-226;93-248;94-203;95-203)逐年降到96年的155億,幾乎腰斬對折。發行初期由於缺乏制度化監督,這筆新增財源變成中央與地方政府天上掉下來的禮物,中央將應該做為國民年金開辦準備的金額挪用支應敬老津貼擴大發放,地方政府則以短編公務預算等方式進行乾坤大挪移,使彩券盈餘發揮不了外加的效果。如今面對銷售量連年下降,地方政府獲配盈餘降低,使得許多法定福利服務項目紛紛斷炊,影響民眾權益甚深,我國的社會福利水準不進反退!

陳節如委員認為要提升健保費率每天喊窮的健保局、即將於今年 十月一日上路的國民年金主管機關內政部和全國各縣市政府,都應該對這樣的修法方向表示點意見。而不是只有民間社會福利團體持續在監督。之前陳節如在程序委員會要求本法須由財政和內政聯席主要的理由就是認為這樣的修法茲事體大,受影響的單位應該都有表達意見的機會。

事實上,政務支出本應回歸公務預算。不過由於我國畸形的稅賦制度,造成國民平均稅賦負擔率低到只有13.7%,是工業國家最低,低到連國家基礎社會福利經費都需要仰賴政府做莊抽頭的不義之財來支應,體育領域也即將淪陷,難道將來也要來個提升教育品質彩券、鞏固國防建設彩券、發展外交邦誼彩券嗎?

主管機關財政部無力解決目前公益彩券盈餘運用的亂象,卻又同意體委會所提運動彩券兩成做為社會福利之用,這種作法只是製造更大的災難而已!

台灣社會福利總盟、陳節如國會辦公室 敬上

聯絡人:孫一信 2358-6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