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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專責機構處理爭議 金管會 推金融評議制 刊載者:費鴻泰委員 刊載日期:2009/06/09

經濟日報 第B4版╱理財百科╱記者李淑慧、邱金蘭╱台北報導

金融商品的消費糾紛不斷,立委費鴻泰要求,銀行銷售的金融商品,銀行跟發行機構都須負連帶責任,金管會須訂定賠償比率,避免銀行跟發行機構互相推諉責任。金管會主委陳冲表示,金管會在8月以前將設計「消費糾紛評議制度」,將設立專責機構,負責銀行、保險商品消費爭議,有助於釐清責任。

陳冲表示,目前投保中心處理的爭議,主要是資本市場的糾紛,因為商品一致性很高,可為投資人打集體訴訟。不過,資本市場以外的銀行、保險商品,個別差異很大,需要有一個評議制度。目前包括英國、新加坡,都有此制度且做得很好,因此,金管會將向英國與新加坡取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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