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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租稅減免 須訂實施年限 稅捐稽徵法... 刊載者:費鴻泰委員 刊載日期:2009/11/26

立院初審 租稅減免 須訂實施年限 稅捐稽徵法修正草案 避免浮濫 財政缺口得全民埋單 另將新增營利事業罰鍰上限100萬

聯合報╱第AA2版╱股市?基金╱記者賴昭穎╱台北報導

利事業罰鍰上限100萬元,免得「罰很大」。

官員舉例說,過去曾有一家公司應開未開發票,違反相關規定,結果被國稅局處以5%罰鍰,處罰金額高達1億多元;未來修正案三讀通過後,業者再發生類似案例,最多只需罰繳100萬元。

此外,針對納稅人經常抱怨遭稅捐機關不平等待遇的怨言,修法案也規定,未來所有稽徵機關都要挪出一個空間,聽取民眾的陳情或解答稅務問題;而調查人員前往調查前,也必須通知當事人調查的原因和範圍,當事人也有權找「輔佐人」陪同接受調查。

修法案除了新增納稅人權利保護條款,對於政府機關動輒提出減稅優惠法案,造成國家財政嚴重負擔,在國民黨立委陳淑慧、費鴻泰等人主張下,法案規定所有為特定政策訂定的租稅優惠,都得定出實施年限,免得租稅減免過頭,到最後財政缺口都要由全體納稅人負擔。

而修法案也規定稅捐機關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的自白,而且與事實不符,不得作為課稅或處罰的證據。立委陳淑慧強調,如此可強化對納稅人權利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