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須舉證 內線交易 起訴變難 重大消息 ...
刊載者:費鴻泰委員
刊載日期:2010/05/05
檢方須舉證 內線交易 起訴變難 重大消息 「獲悉」改「實際知悉」 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 禁買賣股票
聯合報╱第A1版╱要聞╱記者楊湘鈞/台北報導
股票內線交易案因規範模糊,造成起訴後定罪率奇低,給人檢方濫訴的印象。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證交法修正案,將涉內線交易條件之一的「獲悉」,改為「實際知悉」;未來檢方須「舉證」被告知悉內線消息,不能單憑傳聞認定。
關於內線交易的第一五七條之一規定,「實際知悉(原為「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新增),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原為十二小時內)」,不得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賣股票或有價證券。
立委費鴻泰表示,原只規定十二小時的沉澱期,公司常在晚間發布重大訊息,讓投資者措手不及;新規定則要求再提早六小時發布,「投資人將有更多讓腦袋清楚的時間」。
無盟與民進黨團希望新增「抗辯條款」,疑涉內線交易者可因舉證無涉內線交易,或持有股票逾六個月而免責;由於涉及台開內線交易案的趙建銘可援用此條款脫罪,又被稱為「趙建銘條款」。
朝野對此沒有共識,並未入法,僅通過附帶決議,要求金管會及法務部於下會期開議前,送抗辯條款至立院審議。金管會副主委吳當傑強調,金管會將審慎研究,「絕不會為個案而擬」。
新修法是否會對正在司法偵審中的趙建銘、游世一、力晶案、聯電案等有利?吳當傑強調,「明確後」與歐美內線交易規範一致,並未如部分立委主張的「確定後」般嚴格;只要「發生機率高、影響性很大」,即屬「明確」,「應不致影響個案,金管會也尊重司法認定」。
此外,新修法也要求,公司股東常會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召開,避免財務資訊公開的空窗期過長。
至於證交所、期交所、櫃買中心及集保公司「四合一」的一二八條修法,則因藍綠各有盤算也未過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