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第B3版╱證券期貨╱曾薏蘋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涉及內線交易的構成要件將由「獲悉」改為「實際知悉」;未來檢察官起訴時,必須負涉嫌者「實際知悉」的舉證責任,未來檢方起訴內線交易案的條件將趨嚴格。
目前因內線交易遭起訴者,不乏大老闆或社政商界名人。力晶集團董事長黃崇仁及姪子黃俊欽涉股票內線交易案,日前一審因罪證不足獲判無罪;渣打銀行併購新竹商銀過程中,晶磊半導體董事長關恆君和前新竹商銀常務董事詹尚德等八人也涉嫌內線交易;最知名的還有前總統女婿趙健銘涉嫌台開案內線交易;創投教父柯文昌也涉嫌內交易。
對外界質疑,「大老闆條款」有替涉嫌內線交易的大老闆脫罪之嫌;以日前一審因罪證不足獲判無罪的黃崇仁為例指出,若檢方不服上訴,是否就要依剛三讀通過的《證券交易法》的標準?
金管會副主委吳當傑先是表示:「不影響審判中的案子。」但隨後又改口,檢方若在此案三讀通過後上訴二審,必須依照剛通過的修正版本規定。
立法院促訂抗辯條款
昨天通過附帶決議,立院要求行政部門必須訂定《抗辯條款》,此條款也給涉案人多了抗辯空間,引起爭議。吳當傑強調,不周延的抗辯條款,會讓內線投資者得到法律上的合法保護,對投資人不公平,行政機關將訂定周延合理可接受的條文。
昨天立法院三讀通過《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一百五十七條之一修正條文規定,「下列各款之人,實際知悉(現行條文文字為「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明確後」為新增文字),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現行為十二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
起訴條件將趨於嚴格
國民黨立委費鴻泰說,法務部與金管會對修法認為,現行條文對內線交易規範較不明確,造成有人檢舉檢察官就起訴,但定罪率很低。為避免外界質疑檢察官濫訴,修正條文明確化內線交易條件,檢察官須舉證才能起訴。此案三讀通過,即可「斬斷股市黑手、讓股市健全發展」。
吳當傑表示,所謂「重大消息明確後」是指,當檢察官、或主管機關在查證內線交易過程中認為,相關消息對投資人的決策有重大影響,就可稱為「明確的消息」。若消息經董事會通過生效才構成確定,那麼調查內線交易的精神將可能蕩然無存。例如過程中經手資訊的經理人、會計師都可能從事內線交易,因此務必應該讓消息具體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