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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碧玲成功爭取教師遭解職 申訴期擬納退休年資 刊載者:管碧玲委員 刊載日期:2009/12/10

由立委管碧玲提案,昨(12/09)日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會議初審通過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修正案,教師申訴期間公、私校年資,在回復教職後,可以合併計算為退休年資。

管碧玲表示,為貫徹大法官釋字第301號釋憲案精神,對教師因學校不當解職,而導致年資中斷者,在回復教職後,教師申訴期間的公私立年資,應併計為退休年資,應明文規定在「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當中。

管碧玲解釋,教師如因被學校不當解聘、停聘、不續聘,經過訴願,如恢復原職,其申訴期間,應該併計退休年資。但在實務運作上,卻發生部分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爭議申訴案件,因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決議與行政法院判決見解互異,而有法條競合問題,導致部分教師的聘任問題雖在教師評議委員決議「應予續聘」,但因法院卻會認為聘約權是校長權力,因此判決”聘約關係不存在”,而教育主管機關卻會因法院判決申訴期間「教師聘約關係不存在」,即不符合「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之年資」,就此產生申訴期間年資認定的爭議。

管碧玲表示這樣法律制訂上的疏漏,教育部本於職權應及早補正,卻遲遲不作為,讓部分教師權益因此遭受損害,因此為補救部分權益受損之教師權利,她特別擬訂「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三條修正草案,針對教師退休年資的計算,應包含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確定回復聘任關係者之申訴期間公私立學校年資。

管碧玲表示感謝其他立委同仁的支持,今天很順利地教育部協商達成共識,通過修正案,任職年資部分條文修改為「教師遭停聘、解聘或不續聘,依法令規定提起申訴或訴願,經評議決定或訴願決定回復聘任關係者之申訴或訴願期間之學校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