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罰款逾期僅能加徵滯納金,不許交通部倍罰「搶錢」
立法委員管碧玲在今年三月二十七日對交通部長進行施政總質詢,揭露交通部實施多年的交通罰款逾期倍罰,根本就是”違憲”的規定,交通部長毛治國當場承諾改進。在管碧玲國會辦公室與交通部歷8個多月不斷的開會研商,新版本的「交通違規統一裁罰基準」終於出爐,在明年元月起實施。管碧玲指出新制的交通罰款逾期處罰將不會有「加倍罰」的不合理規定,未來會視犯行的輕重加徵10%-50%的滯納金,而國人最容易違規的超車與違規停車的逾期罰款都大幅降低。
管碧玲指出,目前「交通違規統一裁罰基準」交通罰款逾期罰金動輒為本刑罰金的1.5倍至3倍,例如未領用牌照行駛本刑罰款為3600元,但若逾期60日以上即倍罰為9000元,是違反憲法法律保留的違憲規定,而交通部根據這套”違憲”的「交通違規統一裁罰基準」每年超收民眾的罰金粗估有36至43億元。
管碧玲表示民眾遲繳罰款,應以滯納金來看待,而國內滯納金最高收取幅度約是本金20%。而早在民國86年大法官第423釋憲號即明確做出解釋「…以當事人接到違規舉發通知書後之”到案時間及到案與否”為設定裁決罰鍰數額之依據,並非根據受處罰之違規事實…與母法授權之目的未盡相符…,與法律保留原則亦屬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六個月時失其效力」。當時環保署在此釋文下,在半年內修改「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將原來的罰金逾期,罰款加倍的規定,修改為罰金標準依污染程度做裁罰。
管碧玲指出現今工商社會,大家工作繁忙,收到罰單稍一不注意就逾期;或是因搬家,而沒收到罰單通知;再接到逾期罰單時民眾多不明究理就繳交了事,而其實這其中大有玄機,有些罰單金額其實是在違規本刑罰金?堙A再加上逾期繳交的罰款,其實可能就是原來的罰金的1.5-3倍不等,她呼籲民眾接到罰單時要先查清楚,先確定本刑罰金的金額,因逾期超額部分,如有正當理由,就可以申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