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碧玲修法「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三讀通過
刊載者:管碧玲委員
刊載日期:2009/12/22
未來教師因不當解職,復職後申訴期可納入退休年資
立委管碧玲提案的「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今天順利三讀通過。管碧玲表示未來教師因學校不當解職,而導致年資中斷者,在回復教職後,教師申訴期間的年資,可併計為退休年資。
管碧玲表示,教師若遭到學校不當解職,依照教師法規定,得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但是申訴期間若無校可教,導致年資中斷,即使申訴成功回復教職,中斷的年資的計算卻因法令不足,無法依循,應貫徹大法官釋字第301號釋憲案精神,補救因類似情況導致權益受損的教師權利。
管碧玲表示這樣法律制訂上的疏漏,教育部本於職權應及早補正,卻遲遲不作為,讓部分教師權益因此遭受損害,因此為補救部分權益受損之教師權利,她特別擬訂「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三條修正草案,針對教師退休年資的計算,應包含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確定回復聘任關係者之申訴期間學校年資。
新修訂法案增列教職員任職年資應包括「教師遭停聘、解聘或不續聘,依法令規定提起申訴或訴願,經評議決定或訴願決定回復聘任關係者之申訴或訴願期間之學校年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