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罰款逾期明起取消加倍罰
刊載者:管碧玲委員
刊載日期:2010/03/04
管碧玲:每年約有三百萬件罰單苦主可省荷包
去年3月27日立法委員管碧玲對交通部長總質詢時,揭露交通部實施多年的「交通違規統一裁罰基準」,對逾期罰款施行倍罰的不合理與不符比例原則,要求交通部限期改善後,交通部歷經近一年的研礙,新的裁罰基準將在明天(3/5)頒布施行。管碧玲指出新制的裁罰基準除重大違規維持重罰,其餘逾期違規罰款全部調降,以過去最高增加三倍罰款的標準來說,修法之後最高大約只增加至一點五倍,將使民眾荷包負擔大為減輕。
管碧玲表示民眾遲繳罰款,應以滯納金來看待,而現行的「交通違規統一裁罰基準」這套”逾期繳交罰款,罰金即加倍”(例如未領用牌照行駛本刑罰款為3600元,但若逾期60日以上即倍罰為9000元),卻是將民眾遲繳罰款,也視為另一種違規,而加重處罰,國內滯納金最高收取幅度僅為本罰的20%,但交通違規滯納金動輒是本罰的2倍、3倍,實在不合理。而依照目前「交通違規統一裁罰基準」交通違規滯納金動輒為本刑罰金的1.5倍至3倍來計算,則政府每年約超額收取36-42.8億的交通違規逾期罰金。
管碧玲指出新版的「交通違規統一裁罰基準」級距不變,仍分逾期卅天、卅天至六十天、六十天以上三類,但罰鍰額度翻修。依違規情節輕重,逾期違規罰款最低為本罰的1.2倍,最高為本罰的1.5倍不等。以機車未領用牌照行駛為例,基本罰為三千六百元,原本逾期卅天內罰五千四百元,新制調降成三千九百元元;逾期六十天以上從原本的九千元下修成五千四百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