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學雜費調整成本考量市場化、對勞工薪資所得雙重剝削
管碧玲:教育部將軍公教調薪無端捲入學費調整
管碧玲立委今天(4/18)在教育委員會大學學雜費是否調漲報告中,針對大學學雜費調整問題提出質詢,管碧玲認為,大學學雜費收取辦法中充滿市場機制、對薪資增加因素雙重剝削,且把不相關的軍公教調薪無端捲入,相當不合理,她所提案要求教育部重新修訂大學學雜費收取辦法的臨時提案,在吳清基部長承諾6個月完成修訂後,通過教委會決議。
管碧玲表示,根據大學學雜費調幅公式(基本調幅=最近1年物價指數年增率(30%)+受雇勞工薪資年增率(實質所得)(35%)+家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35%)),第一個調整指標是物價指數年增率,充分反應出大學學雜費在反應物價,也是在反應成本,是首見教育法規以市場機制立法,此種設計將使大學走向市場化,極不可取。
其次,該基本調幅的另2個指標是勞工薪資年增率與家戶所得年增率,這兩個指標同樣都是建構在勞工薪資所得的基礎,將這兩種指標作為基本調幅的加成,是對薪資所得的雙重剝削,等於薪資所得對大學學雜費調整的影響率達7成,在所得M型化的社會中,對薪資成長困難的勞工加重壓力。
管碧玲表示,根據教育部所發布「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規定,大學學雜費基本調幅上限為2.5%,但若軍公教調薪,有3種情況情況可突破其限制:一、軍公教調薪本身即可突破基本調幅限制(第5條規定),二、基本調幅由教育部公告確定後,若因軍公教調薪仍可再調高漲幅(第6條規定),三、調整學雜費的大學次一年度不得再調整,但若遇軍公教調薪還是可以再調(第7條規定)。管碧玲表示,軍公教調薪考量因素據人事行政局98年委託台北大學研究,包括民間企業薪資水準、物價指數變動、經濟成長率等指標,這些指標大多已反應在大學學雜費的調整公式中,教育部再將軍公教調薪因素作為突破大學學雜費調整的三項變數,再加重學雜費對學生、家長負擔的壓力,是無端將軍公教調薪捲入,增加民眾對軍公教調薪的排拒。
管碧玲表示,大學學費收取辦法發布之前就發現其設計之不合理,立法院教育委員會97.6.4經由她的提案要求重新研議,獲得12位朝野立委連署而通過,不料教育部仍於2天後逕行發布,使該收費標準仍不合理,致近日引起各界疑慮。今日管碧玲再度提案要求教育部重新修訂,該收取辦法,經教育部長承諾,與教委會通過,將於6個月後完成修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