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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委員會組成,原住居民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刊載者:潘孟安委員 刊載日期:2008/05/19

立法委員潘孟安服務處新聞稿 97.05.19

針對現行國家公園法不合時宜的規定,立法委員潘孟安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議提案修正,其中要求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組成,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比例的當地縣市長、鄉鎮長及原住居民代表,使當地居民能夠參與選定、變更或廢止國家公園區域或審議國家公園計畫,以保障傳統生活習慣及財產權、生存權等,不致遭受侵奪和限制,此案已獲通過。

潘孟安指出,現行國家公園法於民國六十一年制定通過,但選定公園區域的過程,完全未與當地住民進行協商討論,致當地居民權益長期受損;這種斷然立法限制、剝奪當地原住居民生存權和財產權的做法,實有違民主原則及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規定。

他表示,屏東境內因有墾丁國家公園的劃設,出現許多不合理的現象,不少先人留下的土地遭變更地目,無法開發使用,甚至連修繕自住房舍,都可能觸犯相關法令,聞之令人鼻酸和氣憤不平,因此他在立法院提案修正國家公園法,讓當地原住居民的聲音可以在計畫委員會中被聽到、被尊重,避免自己的權益受損。

經潘孟安積極爭取下,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通過的第四條條文內容為「內政部為選定、變更或廢止國家公園區域或審議國家公園計畫,應遴聘(派)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團體及國家公園所轄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居民代表會商審議。前項國家公園所轄直轄市、縣市、鄉鎮市長及原住居民代表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第三項國家公園之規劃、選定、變更應依原住民基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

潘孟安強調,墾丁國家公園內原住居民的生存權和財產權長期遭受限制,連最基本的參與審議之權利也被剝奪,民眾早已怨聲載道;內政部雖已著手全面修法,但仍需相當時日,而人民的權益保障不能等,藉由修法讓原住居民的聲音和意見可以被聽見、被尊重,在兼顧生態保育、地方發展與人民權益的共利共榮情況下,呈現台灣國家公園最美麗完善的風貌。

新聞連絡人:徐富癸8328000、093362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