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應保障我國漁船在國際公海作業安全及權益
刊載者:潘孟安委員
刊載日期:2008/05/23
立法委員潘孟安服務處新聞稿 97.05.23
針對近來我國漁民在國際公海作業屢遭不當滋擾,立法委員潘孟安昨天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要求政府主動向國際綠色和平組織提出嚴正聲明,並向中西太平洋高度洄遊魚群保育管理委員會(WCPFC)及南太平洋論壇漁業局(FFA)等國際漁業組織,說明我國漁船作業及遵守國際保育規範的決心,政府更應協助漁民進行漁撈損害賠償訴訟,保護漁民權益。
潘孟安指出,從今年4月下旬到5月中旬,短短不到一個月內,就有3艘我國東港及琉球籍漁船在公海作業時,遭國際綠色和平組織以維護海洋資源為由,擅加跟蹤、干擾,甚至登船檢查漁獲,並在船身噴漆破壞等情事,造成我國漁船無法進行正常捕魚,乃至連進行中的捕撈作業也因而中斷,引發漁民強烈不滿。
他表示,依照聯合國海洋公約組織的公海自由原則,我國漁船若在公海捕魚,其專屬管轄權屬於台灣,船長未經政府同意下,有權拒絕他國組織要求登船盤查、詢問及執法。然因國際綠色和平組織2、3千噸的大船遠大於我漁民100公噸的小船,漁民在擔心衝突損害下,往往在第一時間只能屈就,嚴重影響漁民權益。
潘孟安強調,生態保育已是世界潮流,台灣絕對不能置身事外,但在外辛苦打拼的漁民權益,同樣要受保障,為避免漁撈作業再度遭受不當滋擾,他要求政府應主動向國際綠色和平組織提出嚴正聲明,並向中西太平洋高度洄遊魚群保育管理委員會(WCPFC)及南太平洋論壇漁業局(FFA)等相關國際漁業組織,說明我國漁船在國際公海作業的情形,及政府推動相關立法遵守國際保育規範的決心,必要時應協助進行漁撈損害賠償訴訟,並提出具體作為,保護漁民作業安全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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