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政府對家庭暴力受害婦女提供必要的創業貸款協助
刊載者:潘孟安委員
刊載日期:2008/06/30
立法委員潘孟安服務處新聞稿 97.06.30
有鑑於現行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不合時宜,無法協助弱勢婦女取得創業資金來源,立法委員潘孟安昨天在立法院提案,修正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要求政府應比照喪偶、單親等特殊境遇女性,對家庭暴力受害婦女提供必要的創業貸款協助,爭取自立契機。
潘孟安指出,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自民國八十九年實施以來,為許多弱勢女性提供緊急且必要的扶助,但該法創業貸款補助規定,僅提供喪偶、因夫惡意遺棄或受夫不堪同居之虐待而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並辦理離婚登記、單親且為扶養子女而無工作能力、夫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之婦女貸款協助。
潘孟安強調,家庭暴力受害婦女須以依民事保護令,取得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有具體事實證明獨自扶養子女為限,才能申請創業資金,過於嚴苛的條件,讓立意甚佳的條文顯得美中不足,基於家庭暴力受害婦女普遍缺乏社會支持,且本法創業貸款其他受協助對象,並不以扶養子女為必要,政府實應比照喪偶、單親等特殊境遇女性,對家庭暴力受害婦女提供必要之創業貸款協助,以協助其自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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