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自來水、天然氣不應再收取基本費獲委員會表決通過
刊載者:潘孟安委員
刊載日期:2009/12/25
立法委員潘孟安服務處新聞稿 98.12.25
為減輕民眾負擔,立法委員潘孟安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案,當用戶實際使用自來水、天然氣的從量費超過基本費時,不應再收取基本費,已獲委員會表決通過。
潘孟安指出,自來水事業為獨占的公用事業,一般用戶於申裝時,就要繳納給水裝置相關費用,而每戶繳交每月水費中,包括用水費、基本費二項計收,其中基本費是以水表口徑為基準計算,這項制度頻受社會質疑有變相加價情事與重覆收費之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除應儘速就相關成本之計算予以充分揭露,就基本費訂定標準儘速檢討,並完備相關管理法規。
針對自來水收取基本費,潘孟安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案要求應比照電費計價,採行一般家庭每月實際用電度數超過底度者,則以實際用電度數計收電費,不另收基本底度費的機制,修正水費計收,當用水費超過基本費時,則不應計收基本費。
此外,依據「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所定「煤氣事業管理規則」,天然氣事業具公用事業性質,且現行法規更賦予天然氣事業具有區域地位,現有氣體費率分為基本費(每月每戶基本費)及從量費,惟用戶於申裝初始即已繳納「申請費、審圖費、檢驗費、本支管補助費、道路修補費、表內管工料費、表外管工料費、裝表工本費」等費用;但現每月每戶基本費中又將「表外管汰換作業成本+計量表成本+抄表成本+收費成本+定期安全檢查成本+資訊服務成本+按費率基礎分離之資金成本」等納入計算加以計收,明顯重複收取。
潘孟安提案要求經濟部應儘速就相關成本之計算予以充分揭露,基本費訂定標準進行檢討,以及儘速完備相關管理法規,並要求經濟部就天然氣事業基本費計收,須比照電費之計價機制,於用戶實際使用之從量費超過基本費時,則不應收取基本費,以減輕民眾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