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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發監獄人權黑幕 戒護就醫 重病獨腳也要上腳鐐 刊載者:潘孟安委員 刊載日期:2010/08/09

立委潘孟安、北市議員陳建銘今(9)日召開記者會指出,台灣監獄人權問題始終為人詬病,如今竟傳台北監獄除未考量受刑人糖尿病史給予必要之醫療照護,放任病情惡化直至截肢外;甚至於戒護”獨腳重病”受刑人就醫時,亦強制上手銬腳鐐的虐待情事;陳情人陳先生痛訴他「單腳入監,未及一個月,無腳出獄」,身心嚴重受創,要求法務部對此提出說明及合理交代。

陳建銘指出,陳情人陳先生因酒駕受公共危險罪判刑六個月得易科罰金,他因經濟問題無法聲請易科罰金,因此於5月14日入監服刑;入獄前因糖尿病症狀已截去左腳,入獄後因身體不適多次要求獄方給予藥物治療,獄方卻只開給抗生素等止痛藥物;直至兩周後因病情惡化,才急診送到署立桃園醫院就醫,但醫院認定病情嚴重建議住院,卻遭獄方拒絕;僅於三天後再度送他回醫院檢查。拖延至6月9日病情再度惡化,急診送桃園署立醫院前,獄方甚至在病腳強制扣上腳鐐;陳先生痛訴「病腳已經腫脹的像象腿、腳趾已經壞死變黑,為什麼還要上腳鐐?」更何況,若真脫逃,「獄警追不上他獨腳、重病的受刑人嗎?」他認為台北監獄對他病情的漠視、延誤就醫時機,形同虐待,更導致截肢失去唯一一條腿。

潘孟安表示,今年5月12日,監察委員李復甸、洪德旋,對司法檢調機關戒具之使用是否違反人權提出調查報告,認為目前我執法機關,如:內政部、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各檢察署、監獄、看守所、司法院各法院、國防部軍事看守所、軍事監獄等,使用戒具之時機與場合相當繁重,若無制定一套符合法令制度、社會趨勢及人身安全自由、人權保障等之規範,自易流於濫權違法之虞;是以,執法機關應建立一套使用戒具之標準作業流程(SOP),作為執法人員依循之準據;且目前我國雖擠身於已開發國家之林,惟規範戒具使用之「時機、方式、期限等範疇猶有闕如」,甚或落後其他國家,允應妥為規範,以為憑藉。

潘孟安認為,受刑人犯罪入監,不代表喪失身為人的基本人權,台灣法令給予執法機關戒具使用時機、方式等過於寬鬆的裁量空間,經獄醫認定須外送急診的病人,戒護就醫過程是否要上戒具,自然應看受刑人身體狀態認定,絕無一定需上腳鐐的道理,更何況,監獄行刑法第22條及其細則第29條都明定,「受刑人有脫逃之虞時,得使用戒具」即將面臨截肢處置的受刑人,有脫逃之虞嗎?法務部對獄所管理人員的人權教育及管理訓練明顯不足。

潘孟安及陳建銘同聲要求,法務部應對該個案提出具體說明,並不排除協助當事人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提出國家賠償請求;亦應立即針對監委質疑,研修相關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