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則輕重,以符比例原則,減輕民眾負擔。
刊載者:潘孟安委員
刊載日期:2010/11/08
立法委員潘孟安服務處新聞稿 99.11.08
在立法委員潘孟安大力爭取下,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畜牧法第38條等條文,原本違法殺豬或殺雞經查獲要罰10萬元以上罰鍰,經修法改為區分違法殺豬、殺雞罰則輕重,以符比例原則,減輕民眾負擔。
潘孟安指出,畜牧法立法時著眼於家畜(牛、豬、羊等),且適逢家畜口蹄疫肆虐,所以對違法屠宰採重罰主義,初犯者須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罰鍰,後來又將家禽(雞、鴨、鵝等)納入屠宰規範,採相同罰則,但他認為家禽與家畜採同一標準處分,不符合比例原則,才正式提案修正。
立法院院會修正通過畜牧法第38條,擅自於屠宰場外屠宰家禽或於屠宰場屠宰未經依同條第2項規定檢查之家禽,及將未經屠宰衛生檢查或經檢查為不合格之家禽屠體或內臟供人食用,或意圖供人食用而分切、加工、運輸、貯存或販賣,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潘孟安表示,現行條文規定,違法屠宰家畜情節重大或1年內再犯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條文加上「致危害人體健康而情節重大或再犯者」等文字,刑責與罰金相同。
畜牧法也新增第28條之1規定,為穩定家畜、家禽產銷,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各家畜、家禽產業實際需要設立各畜禽產業基金;為辦理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各畜禽產業基金管理會,置委員若干人。潘孟安強調,國內若發生重大疫情、產銷嚴重失衡,或因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政府應責無旁貸全力協助,一旦收取的產銷調節費用不敷使用時,致短期內無法正常運作時,中央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予以補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