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潘孟安服務處新聞稿 100.01.24
勞工保險局、中央健保局強制漁船船主,雇用外籍漁工要投勞、健保,預估每位漁工每年保費增加數萬元,卻因相關配套措施不周全,資料錯誤連連,民怨不斷,立法委員潘孟安昨(24)日在東港區漁會再度召開協調會,會中除決議漁業署即刻召集關單位研訂出合宜特別條例及辦法,並強烈要求勞、健保局全面暫停施行外籍漁工加保案,並研議去年7月底起已繳費漁船主申請退還保費辦法,確保漁民權益。
潘孟安指出,近年漁業資源枯竭,漁民謀生不易,勞、健保局又要求漁船主要求自行成立投保單位,為其所雇用外籍漁工辦理勞、健保,徒增不小負擔,去年7月底他召開第一次協調會,要求相關單位暫緩施行,但勞、健保局並未遵照協調結論辦理,依然寄發要求納保通知,且荒謬的是勞、健保局所寄發通知之資料疏漏百出,徒增漁民困擾。
他表示,漁民依就服法規定訂立勞動契約申辦僱用外籍漁工,該契約是須經由勞委會審核通過,且經由漁工輸出國政府勞工部門認可方能成立,該勞動契約中就外籍漁工保險醫療部份明載的3擇1條款(契約中第六條)已充分顧及外籍漁工之權利,並未強制規定要求漁船主將為及漁工加保,連漁工輸出國都接受且認可此合約對該國勞工已有足夠保障,反之是台灣政府否定且漠視這分經由勞委會與勞工輸出國審核通過的契約內容,強制要求漁民須為外籍漁工加保,造成漁民沈重負擔與漁業經營發展的傷害。
多位漁民對勞、健保局的作法砲聲隆隆,爭相發言批評這項政策根本不了解實際漁業經營的困難,完全漠視現階段國人從事漁業意願不高,缺乏從業人員的困境,實質上的小規模自營漁船主本身就是漁民,並非如同大型遠洋漁船公司有公司行號或組織,勞、健保局強制要求外籍漁工加保,並以僱主身份負擔部份保費,且追繳之前未加保部份保費,漁民也能要求勞健保局將漁船主自費讓外籍漁工就醫費用退還。
勞保局官員表示,目前暫無相關強制要求加保之動作,僅由各區辦事處加強宣導;衛生署官員說有關外籍漁工強制加保健保部份,已於二代健保法中納入修法,依二代健保法之最新規定,5人以下之漁船主仍得以第三類被保險對象身份加保,不致因漁船主具有雇主身份而改變漁船主投保單位;漁業署表示站在漁政主管機關立場,本案施行確有窒礙難行之處,將妥善全盤檢討制度後再行辦理。
潘孟安最後作出三點結論:
1.要求漁業署應即刻召集各相關政府單位及團體,針對小規模漁
船外籍漁工加保勞健保事宜,研訂出合宜的特別條例及辦法。
2.自本會議日起,勞、健保局應即遵照2011年1月6日於立法院預
算協商會議中由潘孟安委員所提案通過之決議,全面暫停施行
要求漁船主為外籍漁工加保乙案,以示對立法院決議事項內容
之遵循及對立法院之尊重。
3.勞、健保局應自行研議提出有關於99年7月30日至本會議日
前,因接獲勞、健保局通知並已辦理外籍漁工加保事宜之漁船
主申請退還保費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