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潘孟安國會辦公室新聞稿 2011/08/02
立委潘孟安、兩督盟賴忠強律師今(2)日召開記者會,提出遠傳電信公司財務報表及相關公開資訊資料,指證上海遠東網路公司在2004年9月正式成為遠傳電信孫公司,遠傳電信並早在2003年即將客服中心業務轉由上海遠東網路公司執行,每年給付勞務及管理兩項費用合計兩億多元,絕不是遠傳電信在7/26所稱,上海遠東網路公司是「大陸公司、僅服務中國客戶」。
潘孟安指出,根據遠傳電信公司在2004年8月31日揭露的「上市公司重大訊息」內容可知,當時遠傳電信以購買遠東化聚工業公司所持有遠東網絡(後改為網「路」)信息技術(上海)有限公司100%股權,買下該公司;當時送NCC及經濟部的對中投資審查資料裡載明,該公司主要從事「電腦軟體服務」、「資料處理服務」及「資料供應服務」業務;遠傳電信公司自2003年起的財務報表且記載,每年支付上海遠東網路公司管理費及勞務費近兩億元新台幣,以去年度為例,上海遠東網路公司勞務收入有70%來自遠傳電信,佔遠傳電信的勞務費支出的22%,計1.15億元;累計2003年到2010年支付該公司相關費用超過17.9億元。上海遠東網路公司在中國的人力仲介網站上招募員工時,並清楚以該公司係台灣遠東集團關係企業,從事「兩岸電信業高端客戶呼叫中心外包服務」介紹業務及號召。
潘孟安指出,2002年經濟部將電信業及其相關業務皆列為禁止對中投資核准項目中,去(2010)年2月26日,經濟部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服務業禁止類經營項目」開放電信業中第二類電信事業之一般業務,但即便如此,經濟部仍明確限制,有關涉及國人個資之事業或業務部門、業務功能、系統等(特別舉客服系統及客服中心為例),均限制不得移往大陸設置營運或於當地投資合作!
揭發此事的兩岸協議監督聯盟賴中強律師表示,遠傳電信將大部分客服業務外包給在中國的自家公司,已經違反「兩岸關係條例」、「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及經濟部核准公告的對中投資業別項目,依兩岸關係條例第86條規定,主管機關可以處新台幣5~2500萬的罰鍰,並限期命其停止或改正,並得連續罰;若不停止,或再犯者,負責人須負2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責。2006年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第46次會議亦曾做成決議,認為「目前大陸地區並無完善個人資料保護法令」,因此限制個人資料傳遞至中國。
潘孟安強調,依據勞委會統計,電信業電話客服人員受雇員工數,在2004年到2006年平均為7513人 ,2008年到2010年卻大幅下降到平均4248人,大約減少了3265個工作機會,電信業客服人員佔全體行業電話客服人員比例約16.46%,以此推估,在政府毫無管控的情況下,約有2萬個客服工作已經外移出走;依其工作性質,最受衝擊的是青年及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機會。再者,中國政府對網路資訊的掌控及對通訊自由的侵害,惡名昭彰,遠傳六百萬用戶的個資,即可能已經遭到中國掌握。他要求出席的經濟部及NCC官員不可再推諉塞責,應立即對此一明顯違法個案進行危機管控,依法限期要求遠傳電信停止與上海遠東網路公司的客服業務關係,並就其違法對負責人進行追究。他並將就此案向監察院提出檢舉,要求就行政部門違法失職問題提出糾舉。
出席人士:兩岸協議監督聯盟賴中強律師、
投審會張銘斌副執行秘書、
NCC 梁溫馨簡任技正
